北欧地区人员自由流动:欧盟与欧洲经济区法律的影响
1. 北欧合作与欧盟法律的冲突
曾经,北欧国家在加入欧盟时,有声明表示瑞典和芬兰等国作为欧盟成员国,打算在完全遵守欧盟法律和《欧盟条约》其他规定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北欧合作。然而,这种声明的实际效果有限。当北欧安排与欧盟法律产生冲突时,尤其是欧盟法律赋予了北欧安排所没有的额外权利时,问题就出现了。
例如,在C案中,欧盟法院明确指出,作为北欧合作成员和欧盟成员的国家,必须在遵守欧盟法律的前提下继续合作,这种合作必须尊重欧盟法律秩序的原则。总法律顾问科科特也持有相同观点,认为尽管有北欧内部的安排,但欧盟法律要求两个欧盟成员国“废除任何与相关欧盟法律行为相抵触的国内规定”。这表明,只要北欧安排与欧盟法律存在重叠或冲突,北欧安排就必须让位于欧盟法律。
2. 人员自由流动:法律与判例法
北欧国家的人员自由流动不仅涉及北欧国家国民在北欧国家内部的流动,还涉及其他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 欧洲经济区(EFTA - EEA)国民进入和在北欧国家内部的流动。
2.1 欧盟公民身份的影响
欧盟公民身份是实现北欧国家人员自由流动更大和谐的主要障碍。并非所有北欧国家的国民都是欧盟公民,冰岛和挪威国民不具备欧盟公民身份。这在协调北欧国家源自欧盟法律和欧洲经济区法律的权利适用方面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因为欧盟公民身份的法律基础与工人自由流动之间存在显著的相互作用。
Directive 2004/38对于北欧国家和更广泛的欧洲经济区人员自由流动权利的潜在和实际享受至关重要。该指令旨在“加强自由流动和居住权”,并提及“自由移动和居住的可能性”。它于2004年成员国大规模加入前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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