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的自由流动权利:北欧国民与欧盟/欧洲经济区公民的比较
1. 引言
北欧国家为北欧国民的利益开展合作有着深厚的历史根源,至少可以追溯到1888年丹麦和瑞典就保护穷人及其遣返问题进行的协议谈判。二战后,北欧合作得到加强,旨在赋予北欧公民个人权利,这与1993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引入的欧盟公民身份理念相似。20世纪50年代,五个北欧国家确保了所有北欧国民在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不论其经济状况如何,还致力于协调国籍法,这超出了欧盟目前的举措。1954年,北欧启动了联合劳动力市场,早于欧盟内部市场的建立。20世纪60年代初,所有北欧国家都加入了欧洲经济协定(EEA),并于1962年通过《赫尔辛基协定》正式确定了北欧合作。20世纪70年代,当丹麦于1973年率先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时,北欧国家放弃了建立北欧经济共同体(NORDEK)的想法。丹麦加入EEC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北欧合作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促成了北欧部长理事会的成立,以维持和推动北欧合作。
丹麦加入EEC时,公共资助的福利事业蓬勃发展,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利得到广泛扩展,福利水平提高。尽管后来福利条件变得严格,但丹麦的福利体系仍是欧洲最慷慨的之一。其特点是在大多数福利方面实现普遍覆盖,如社会援助、医疗保健和国家退休养老金。与其他北欧国家不同的是,丹麦的大多数福利和服务主要通过一般税收资助,对雇主的负担较小。原则上,所有合法居住在丹麦的公民都有权获得非缴费型福利。
本文的主要研究问题是,在丹麦实施的北欧公约下,北欧国民是否比在欧盟/EEA规则下受到更好的保护,从而是否比其他欧盟国民受到更好的待遇。北欧国民同时受这两套规则的约束,原则上可以选择最有利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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