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欧盟/欧洲经济区法律核心的北欧公民身份的模糊轮廓
引言
北欧在人员自由流动方面的法律合作,相对于欧盟和欧洲经济区(EEA)法律而言,应被视为一体化、补充性还是无关紧要的呢?实际上,北欧人员自由流动的法律框架虽缺乏欧盟和 EEA 法律的强制力,但并非无关紧要。北欧地区长期的法律合作传统,催生了大量国家立法以及各国家机构间紧密的行政合作,这为基于欧盟/EEA 法律的人员自由流动制度增添了价值并提高了其实效性。
从与欧盟法律的互动来看,北欧法律合作并非像欧盟法律那样是一体化的驱动力。相反,北欧国家间的人员自由流动法律和行政制度,有助于推动源自欧盟层面的“硬法”实施,消除了许多欧盟公民在国家间流动时面临的行政障碍。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一种围绕欧盟法律赋予的欧盟公民身份核心构建的、非正规化的“北欧公民身份”的模糊轮廓。
鼓励北欧地区的人员自由流动
北欧合作的法律框架以《赫尔辛基条约》为目标指引。该条约是一项国际协议,它确立了北欧理事会和北欧部长理事会的体制框架。条约规定,北欧各国的法律制度应平等对待其他北欧国家国民。不过,作为一项国际框架协议,且北欧法律体系采用二元制,它本身并不产生可在法庭上主张的个人权利。相反,它要求每个北欧国家在各自国家层面采取立法行动,以实现对其他北欧国家国民平等对待的原则。
为实现建立共同北欧劳动力市场的目标,除《赫尔辛基条约》外,还有关于社会援助和社会服务的国际协议,该协议在人员自由流动情况下对北欧国家国民的待遇优于其他欧盟公民。此外,《北欧社会保障公约》对欧盟第 883/2004 号条例起到了补充作用。而且,关于协调北欧国家居民登记制度的协议,简化了已在北欧国家定居的人员在北欧国家间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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