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欧国家通过欧盟和欧洲经济区法律实现人员自由流动
1. 引言
人员自由流动通常是从欧盟及其法律秩序的角度进行分析的。“自由流动”作为适用于欧洲特定地区(如北欧)的概念,却较少受到关注。北欧地区情况特殊,五个北欧国家中只有丹麦、芬兰和瑞典是欧盟成员国,但人员自由流动原则适用于所有五个国家。另外两个非欧盟成员国冰岛和挪威是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员,并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签署了《欧洲经济区协定》(EEA协定),这使得欧盟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的法律制度扩展到这两个非欧盟成员国,覆盖了所有北欧国家。
除了这一法律安排,五个北欧国家之间还有长期的多边安排,有时被称为北欧合作,这里称为北欧安排。欧盟法律、欧洲经济区协定以及北欧安排共同构成了北欧国家人员自由流动的法律措施。本文将探讨和分析适用于北欧国家国民以及其他欧盟成员国国民在北欧国家内部流动的法律规则。
2. 人员自由流动与北欧国家
2.1 “自由流动”的定义
“自由流动”有多种含义,从短期旅游到长期或永久居住,还涉及申根协议相关措施以及第三国国民的居住问题。本文中,“自由流动”指欧盟成员国国民或北欧国家国民在北欧国家建立和维持居住权。
2.2 欧盟法律对北欧安排的取代
欧盟的法律秩序完善且全面,通过欧洲经济区协定产生类似效果,已取代了多边的北欧安排,真正实现了北欧在人员自由流动方面的法律一体化。
2.2.1 北欧国家与欧洲一体化
五个北欧国家实行开放市场经济,在欧洲法律空间中分属不同法律支柱:三个欧盟成员国和两个适用欧洲经济区协定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本质上,五个北欧国家都属于欧洲经济区,形成了单一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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