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参与合同的法律解析
1. 含人工智能合同的解释
在解释涉及人工智能的合同时,若从注册的角度审视,相关陈述应被视为清晰明确的。只有当参考注册数据的分析未能得出解释结论,即陈述仍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时,才可以采用不利于人工智能的规则。
当一方由人工智能代表时,需先考察该方是否仅因使用人工智能就可被视为具有主导影响力。鉴于需要保护作为弱势方的人类,在合同解释时,可以考虑推定使用人工智能的一方具有主导影响力。因为在交易中使用人工智能是因其在该领域比人类更有效率和具有智力优势。人工智能系统运作时不带情感且具有数学精度,其效率在一定参数下预先确定且保持恒定。所以,如果另一方不是人工智能,很可能在人工智能运作的领域内,其智力能力低于人工智能。
然而,当人工智能是协议一方或一方使用人工智能代理时,并不一定意味着具有可被归类为主导影响力的优势。因此,不能说人工智能系统总是具有优势并应始终被如此认定。不过,引入某些推定是合理的:假定使用人工智能的一方在解释合同时具有主导影响力,并不排除证明相反情况的可能性。所以,使用人工智能的一方应证明其地位与人类一方平等或更差。只有这样分配举证责任,才符合人工智能监管的一般伦理要求,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另一方免受人工智能优势的影响,保护人类的自主性。同时,可反驳的推定(即人工智能具有主导影响力)是保护这种自主性的合理手段,它既不过度干涉合同自由,也不会给予人工智能交易对手过度、不合理的特权地位。
引入这种推定后,需要制定冲突规则来处理现有规则表明另一方具有主导地位的情况。这就需要确定哪种优势更重要:是使用人工智能带来的优势,还是另一方因专业活动等带来的优势。由于实际情况的多样性,在一般层面上解决这些推定之间的冲突可能很困难。当专业交易者与使用人工智能的消费者签订合同时,问题的意义更为广泛,不仅涉及合同解释问题。随着保护人类免受人工智能风险的法律不断发展,与消费者保护系统的冲突可能会越来越多。例如,自动冰箱在小蔬菜店下单的情况,冰箱用户作为消费者在与卖家交易时有特殊保护,而店铺也因承包商使用人工智能而有相应情况。双方的法律偏好可能相互排斥,此时就需要建立冲突解决机制。
如果使用的人工智能未注册,应认为这种行为不在允许的合同框架内,一方可以使用所有可用工具保护自己,如要求撤销合同。但如果一方不决定撤销合同且出现解释问题,应认为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也具有主导地位。因为即使是注册的、受国家控制和监督的人工智能仍具有主导性,那么不受任何控制或控制不足的人工智能更应被视为具有主导性。
2. 含人工智能合同中的尽职调查
在合同关系中,尽职调查的问题显然比确定诚信或损害赔偿责任具有更广泛的意义。债务人必须勤勉地履行义务,缺乏尽职调查会成为将合同过错归咎于债务人的依据。人工智能在合同关系中的尽职调查要求如何定义呢?其尽职程度应低于、高于还是与人类(更广泛地说,其他实体)履行义务时相同呢?答案需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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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工智能系统性能规格相关
:预期的尽职程度必须与所涉人工智能系统的性能规格相关。不能抽象地认为尽职程度保持不变,而不考虑系统类型和设定的目标。对于人类,传统上会构建一个勤勉债务人(或特定贸易领域的勤勉专业人员)的模型,并将实际行为与该想象模型的假设行为进行比较。虽然可以为人类创建一个单一的勤勉模型,如勤勉商人或勤勉债务人,但对于人工智能似乎不可能,因为不存在单一类型的人工智能,其多样性使得很难找到一个可以围绕其构建行为模型的最低共同点。此外,大多数人工智能系统以一定的效率百分比运行。如果注册规格中表明了这种性能水平,那么要求特定人工智能比该水平更勤勉地执行似乎是不可能的。例如,如果某个系统在诊断特定疾病方面的准确率为90%,那么对该人工智能的预期水平就是90%。这是可以确定所需谨慎程度的特定人工智能的规格,但这不是决定所需尽职程度的唯一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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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人类的尽职程度
:为防止不使用人工智能的人在法律上比使用人工智能的人受到更严格的对待,人工智能所需的尽职程度不能低于人类。因此,如果要求一方达到一定的尽职程度,那么一个人使用人工智能签订或履行合同不能导致所需尽职程度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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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前人工智能系统预期水平相关
:必须接受所需的尽职程度应根据当前对人工智能系统的预期水平来确定。例如,如果标准是某种价格实现的95%成功率,那么这就是此类人工智能系统所需的尽职程度。
3. 人工智能履行合同
无论合同是否通过人工智能签订,智能系统都可用于履行合同。从这个角度可以区分出两种根本不同类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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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意图声明形式履行的合同
:一方(或多方)的履行采取意图声明的形式,不需要任何实际行动(因此合同的履行仅由法律行为构成,就像其签订一样)。例如在证券交易所出售股票或执行先前初步合同而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做出履行合同的意图声明应被视为代表缔约方行事并产生效果的代理人。非法人工智能超出授权范围行事或意图声明存在缺陷的后果,应与签订合同的情况以相同方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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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实际行动履行的合同
:合同的履行至少部分需要采取特定的实际步骤,如提供酒店服务、向买方交付货物等。这一类还可能包括由机器人执行的活动,即那些直接与执行某些体力工作相关的活动,如装载货物、进行建筑工作或在工厂制造物品。也可以是仅发生在数字世界的活动,如文本翻译或基于数据分析进行医学诊断。在这种情况下,关键是确定这是缔约方自身的行为(如非自主机器的情况)还是应被视为第三方的行为。至少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区分可能与责任分配甚至人工智能自身行动的可接受性相关。
以下是欧洲不同法律体系中关于第三方履行合同及债务人责任的规则示例:
|法律体系|规则内容|
| ---- | ---- |
|DCFR|III. – 1:102: 定义
(2) 义务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做义务要求做的事情或不做义务禁止做的事情。
III. – 2:106: 委托他人履行
债务人将义务履行委托给他人的,仍对履行负责。
III. – 2:107: 第三方履行
(1) 如果义务条款不要求债务人亲自履行,在以下情况下,债权人不能拒绝第三方履行:
(a) 第三方得到债务人同意行事;或
(b) 第三方有履行的合法利益且债务人未履行或显然在履行到期时不会履行。
(2) 第三方按照第(1)款履行义务,除第三方通过转让或代位取得债权人权利的范围外,解除债务人的责任。
(3) 如果义务条款不要求债务人亲自履行,且债权人在第(1)款未涵盖的情况下接受第三方履行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解除责任,但债权人应对债务人因该接受而遭受的任何损失负责。|
|BGB|Section 267 第三方履行
(1) 如果债务人无需亲自履行,第三方也可以履行。无需债务人同意。
(2) 如果债务人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
|PECL|Article 7:106: 第三方履行
(1) 除非合同要求亲自履行,在以下情况下,债权人不能拒绝第三方履行:
(a) 第三方得到债务人同意行事;或
(b) 第三方有履行的合法利益且债务人未履行或显然在履行到期时不会履行。
(2) 第三方按照第(1)款履行义务,解除债务人的责任。|
当债务人履行义务时,要么独自行动,要么借助他人(助手、执行者)的帮助。这些情况的区别具有规范性,关键在于确定债务人借助其履行义务的人是否为独立实体(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不是,因为是借助机器或算法,其行为被视为债务人的工具,该行为直接归因于债务人,就是债务人的行为。但长期以来,具有自主性的工具(如动物)的处理方式不同。使用动物时,责任的形成方式与使用无生命工具(如锤子或更先进的机器)不同。考虑人工智能履行义务的行为时,至少有三种可能的模型分类:第三方、自主工具(如动物)和被动工具。
使用人工智能时,由于其作用是做出超出债务人能力范围的选择和决策,情况无疑很复杂。例如,与法人签订提供导航服务的合同,将人工智能导航系统视为该法人履行义务的工具似乎很自然。但从反事实的角度考虑,这种分类就不那么明显了。使用人工智能履行义务的人实际上将履行合同所需的部分决策能力委托给了另一个实体,因为并非只有该人决定履行方式。以汽车导航为例,服务提供商并不确定路线,而是由机器“创建”。
似乎应该为人工智能寻求一种混合解决方案:人工智能既是履行义务的工具,又是帮助履行义务的第三方(或准人)。例如,X承诺看守一所房子,为此训练了两只狗在他不直接巡逻时看守房屋。狗的行为是债务人自身的行为还是“第三方”的行为呢?说动物只是人手中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与事实不符,因为不确定狗具体会如何表现;同时,也不能严格地说狗是债务人借助其履行义务的“第三方”,因为动物不是人。
在人工智能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更加明显,因为义务的履行基于授权行动以实现该义务。对人工智能进行这种分类比对动物更容易。通过履行合同,人工智能获得了其最终主体性的规范依据。但它不必具有完全的法律主体性,狭窄、精确的范围足以将其归类为第三方。
使用人工智能时,用户和人工智能系统之间的决策分配可能因其复杂程度、范围和行动目的而异。同样,人工智能在合同关系中作为工具或第三方的角色问题,因各种可能的实际情况而变得复杂,无法简单地进行二分法分类。可以说存在一系列情况,即人工智能的赋权程度高低不同,或者说客体化(非工具化)程度不同。在那些自主性对合同履行至关重要的情况下,可以假设人工智能作为第三方行事。而在其他情况下,当合同的关键要素由人类执行,或者更准确地说,履行的关键参数由人类确定时,人工智能可以被视为仅仅是工具。
以自动冰箱为例,它在签订的任何销售合同中都可以被视为用户的代理人,代表用户行事并以用户的名义行事。可以假设它使用用户的钱,这些钱可能存放在属于人工智能的单独基金中,或者直接从用户账户中取用,这在其他地方有更详细的讨论。然后人工智能履行已签订合同的义务,即通过将资金转移到卖家账户来完成履行。当然,用户对特定合同的签订没有影响。由于人工智能在该合同下的自主行为性质,其在这方面的行为应被归类为第三方的独立履行,而不是工具的行为。然而,人工智能作为第三方的行为等同于债务人(即冰箱用户)的履行,债务人应对该人的行为正确性负责。通常,另一方不得拒绝接受这种意义上的第三方履行,也不得直接向用户要求付款,但可以拒绝接受冰箱自主发起的履行,这种情况不仅适用于以金钱形式的履行。
将人工智能归类为债务人委托履行义务的第三方,而不仅仅是其手中的工具,不会削弱债权人的地位,因为债务人无疑要对该助手的行为和自己的行为负责。更重要的是,将人工智能的主观地位视为与单纯工具在性质上不同,可能会加强合同另一方(债权人)的地位。
当债务人需要亲自履行义务时,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就会显现出来。通常,债务人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需要亲自履行义务,例如法律行为内容、法律规定或履行性质的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本身可能规定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允许使用人工智能,或者双方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隐含接受使用人工智能的可能性。但如果合同未提及且情况不明确,而合同需要亲自履行,使用人工智能是否属于合同“亲自”履行的范围呢?
例如,出版社向知名作家订购一部新的犯罪小说,作家按下“回车键”激活人工智能为他写书是否属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呢?这令人怀疑。虽然在艺术领域,与作品相关的创作者“品牌”往往比实际创作者更重要,但在债务人的个人行为成为关键特征的情况下,使用人工智能会成为问题。至少在人工智能的作用涉及债务人主要履行的本质时是如此。例如,作家使用人工智能写书与使用人工智能纠正错误、改进风格或查找文本中的漏洞和不准确之处有根本区别。
人工智能参与合同的法律解析
4. 亲自履行合同与人工智能使用的边界探讨
当合同明确要求债务人亲自履行时,使用人工智能就面临诸多争议。前文提到的出版社向作家订购小说的例子就凸显了这一问题。在艺术创作领域,虽然创作者的“品牌”影响力有时大于实际创作者,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用人工智能替代亲自创作。
以下为大家详细分析几种不同场景下使用人工智能是否符合“亲自”履行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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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照顾孩子场景
:父母雇佣保姆亲自照顾孩子,保姆若使用人工智能与孩子交流,这是否属于“亲自”照顾呢?如果只是偶尔开启人工智能监测孩子睡眠,这或许可视为辅助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被接受。但如果保姆完全依赖人工智能与孩子互动,而自己不进行实质性的陪伴和照顾,显然违背了“亲自”照顾的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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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家创作肖像场景
:有人委托艺术家创作肖像,若艺术家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这与亲自创作有本质区别。不过,如果艺术家只是利用人工智能辅助查找素材、优化构图等,并非完全依赖其生成肖像,且这种使用在行业内或双方默认的范围内,可能仍可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亲自”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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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创作小说场景
:出版社要求作家创作新的犯罪小说,若作家仅按下“Enter”键让人工智能完成整本书的创作,这很难被认定为对合同的恰当履行。但如果作家使用人工智能进行语法检查、词汇优化等辅助工作,而核心的情节构思、人物塑造等仍由作家亲自完成,情况则有所不同。
为了更清晰地展示不同场景下使用人工智能的可接受程度,以下是一个简单的表格:
|场景|使用人工智能方式|是否符合“亲自”履行合同|
| ---- | ---- | ---- |
|保姆照顾孩子|偶尔开启监测孩子睡眠|可能符合|
|保姆照顾孩子|完全依赖与孩子交流|不符合|
|艺术家创作肖像|辅助查找素材、优化构图|可能符合|
|艺术家创作肖像|完全依赖生成肖像|不符合|
|作家创作小说|辅助语法检查、词汇优化|可能符合|
|作家创作小说|完全由人工智能创作|不符合|
从这些场景可以看出,判断使用人工智能是否属于“亲自”履行合同,关键在于人工智能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是否触及债务人主要履行义务的本质。如果人工智能的使用替代了债务人的核心工作,那么就不符合“亲自”履行的要求;如果只是起到辅助作用,且在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允许的范围内,则可能被认为是合理的。
5. 人工智能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分配总结
在合同履行中,人工智能的角色认定对责任分配有着重要影响。根据前文所述,人工智能在合同履行中可能被认定为工具、第三方或兼具两者性质,不同的认定对应着不同的责任分配方式。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 mermaid 流程图,展示了人工智能在合同履行中责任分配的大致逻辑:
graph LR
classDef startend fill:#F5EBFF,stroke:#BE8FED,stroke-width:2px;
classDef process fill:#E5F6FF,stroke:#73A6FF,stroke-width:2px;
classDef decision fill:#FFF6CC,stroke:#FFBC52,stroke-width:2px;
A([合同履行开始]):::startend --> B{人工智能角色认定}:::decision
B -->|工具| C(债务人承担全部责任):::process
B -->|第三方| D{第三方是否经债务人同意}:::decision
D -->|是| E(债务人对第三方行为负责):::process
D -->|否| F{第三方有无合法利益且债务人未履行}:::decision
F -->|是| E
F -->|否| G(债权人可拒绝第三方履行):::process
B -->|兼具两者| H(综合考虑责任分配):::process
当人工智能被认定为工具时,债务人对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就如同使用普通的无生命工具一样。例如,工厂使用人工智能控制的机器进行生产,若机器出现故障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债务人(工厂)需承担全部责任。
当人工智能被认定为第三方时,责任分配则更为复杂。如果第三方(人工智能)得到债务人同意行事,债务人要对其行为负责。若第三方未经债务人同意,但有合法利益且债务人未履行或显然不会履行,债务人同样要对第三方的履行行为负责。但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债权人可以拒绝第三方的履行。
当人工智能兼具工具和第三方性质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分配责任。这可能涉及到人工智能的自主程度、债务人对其的控制程度、合同的具体约定等。例如,在自动冰箱下单的案例中,冰箱作为人工智能,既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可自主下单),又与用户存在关联(使用用户的资金),此时责任分配就需要综合考虑冰箱的行为是否在用户可控制范围内、用户是否对冰箱的设置有明确指示等因素。
6. 总结与启示
人工智能参与合同的法律问题是一个复杂且不断发展的领域。从合同解释、尽职调查到合同履行,人工智能的介入都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思考。
在合同解释方面,引入使用人工智能一方具有主导影响力的推定是合理的,但需要制定冲突规则来应对不同情况。这提醒合同双方在签订涉及人工智能的合同时,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规则冲突导致纠纷。
尽职调查要求人工智能的尽职程度与系统性能规格、人类尽职程度以及当前人工智能系统预期水平相关。这意味着开发者和使用者需要准确评估人工智能的能力,合理设定其工作目标,并确保其达到相应的尽职标准。
合同履行中,人工智能的角色认定和责任分配是关键。对于债务人来说,要清楚人工智能在履行合同中的作用,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要了解自己在不同情况下的权利和应对方式。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还会出现更多新的合同场景和法律问题。合同双方和法律界需要持续关注并不断完善相关规则,以适应这一变化,保障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人工智能的监管和规范,确保其在合同领域的应用符合伦理和法律要求,促进人工智能与法律的良性互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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