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性与自由意志探讨
1. 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性形式
目前,关于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形式存在多种观点,常见的有“电子人”“e - 人”“合成人”“数字人”等。提出这些概念的人并非想让人工智能等同于人类。多数提议认同法律人格是可分割的概念,在任何法律体系中,并非必须有统一的法律人格地位。当法律体系决定承认某主体为法律主体时,就需要明确赋予其哪些权利和义务。
其中一种解决方案是部分授予人工智能企业人格,使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运作。这样,人工智能系统将直接对损害负责,其成员承担有限责任。这一设想既激励了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投资,又方便消费者获得损害赔偿,因为他们无需在众多可能的责任人中寻找。要实现这一概念,立法者需精心为人工智能选择可分割、有限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起诉和被起诉的权利。
实际上,为了让人工智能在法律交易中更便捷地行动,赋予其一些法律能力时,不一定非要使用“人”这个词。这种做法可能会平息一些因意识形态原因反对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性的人的疑虑,而且很多时候这些反对者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动机。只需赋予人工智能发挥社会有益作用所需的能力,无需给这个新的法律实体赋予特殊名称,或者也可以在法律语言中引入新的标签,强调人工智能系统在法律交易中的实用性。
以下是不同形式及特点的表格:
| 形式 | 特点 |
| ---- | ---- |
| 电子人 | - |
| e - 人 | - |
| 合成人 | - |
| 数字人 | - |
| 部分授予企业人格 |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对损害负责,成员有限责任 |
下面用 mermaid 绘制一个简单的流程图来展示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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