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法律行为能力与合同缔结中的法律问题剖析
一、法律行为能力相关问题
在探讨人工智能的法律行为能力时,首先涉及到无因管理应用中的一些未解问题。当人工智能被应用时,激活问题尤为关键,这似乎与无因管理的本质相悖。在人类的无因管理中,行动的主动性属于干预者;但在人工智能(干预者)与人类(本人)的关系里,主动性实际属于本人。这引发了两个疑问:
1. 激活风险承担问题 :当人工智能的目的是实施法律行为时,无相应法律行为能力的人激活它,谁应承担激活风险?是确保人工智能不被此类人激活,若未能做到,由人工智能承担不必要活动的后果,还是由激活者对不良后果负责?
2. 干预者义务问题 :人工智能作为干预者,有告知干预情况、寻求进一步行为同意、事后向本人报告和说明情况以及移交干预所得等义务。这些义务应向获得行为能力的本人或法定代表人履行,而非无行为能力者。但如果义务对象是获得行为能力的本人,鉴于其自行激活了人工智能,这些义务就失去了意义;若义务对象是法定代表人,人工智能如何知晓其身份并与之联系成了难题。这些问题使得无因管理制度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应用存疑。
当人工智能为法人行事时,会出现法律和实际两种限制的重叠,涉及法人和人工智能参与法律交易的情况。理论上有三种可能的场景:
1. 法人通过具有独立法律主体性的人工智能系统行事 :该人工智能系统的地位与法人相当(电子人)。当法律系统承认这种新型法律主体,其行为有效性将依据自身能力和相关规则评估。法人授予电子人的权力不能超过自身拥有的权力,若授权得当,电子人以法人名义或为法人利益实施的法律行为通常有效,除非法人丧失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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