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法律行为中的能力与同意问题解析
1. 法律行为能力相关问题
1.1 无行为能力人激活人工智能的风险与责任
当人工智能用于实施法律行为时,若被无相应法律行为能力的人激活,就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比如,谁应承担未授权人员激活人工智能的风险?人工智能是否应防范这类人员的激活?若人工智能产生了非预期的活动,责任应由谁承担,是人工智能本身,还是激活它的人?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将无因管理制度应用于人工智能与人类的关系时面临诸多不确定性。
1.2 人工智能干预者的职责困境
人工智能作为干预者,有告知干预情况、寻求进一步行为同意、报告和说明干预结果以及移交干预所得等职责。然而,这些职责的对象存在疑问。若对象是获得行为能力的本人,由于是本人激活了人工智能,这些职责似乎失去了意义;若对象是法定代表人,人工智能又如何知晓其身份并与之联系呢?这些问题严重质疑了无因管理制度应用的可能性。
1.3 法人使用人工智能的法律行为能力场景
法人使用人工智能进行法律行为时,会出现法律和实际两方面的限制重叠情况。理论上有三种场景:
|场景|描述|
| ---- | ---- |
|场景一|法人通过具有独立法律主体性的人工智能系统(可称为电子人)进行法律行为,该电子人与法人地位相当。|
|场景二|法人通过具有独立法律主体性的人工智能系统进行法律行为,此系统作为法人的“身体”(器官)发挥作用。|
|场景三|法人通过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性的人工智能进行法律行为。|
在场景一中,若法律系统认可电子人这一新型法律主体,其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将依据其自身能力和相关规则进行评估。法人授予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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