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相关问题探讨
1. 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是一次性发生的吗?
部分人倾向于将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视为一个整体,认为要么全盘接受(无论何种意义上),要么全盘否定。然而,如果某种理论成立,教会最终会完全否定它,其中一些内容需废除,其余的可被视为教会从未颁布过的东西。只有当该理论错误,且能明确识别出梵蒂冈组织与教会之间先前存在的、目前未知的明显分歧时,教会才可能完全否定整个梵二会议。
梵二会议实际上是一系列事件和文件,始于1962年会议上被否决的约72个正统方案,终于1965年12月7日颁布的四份最终文件。其中,《人的尊严》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包含了最违背基督教情感、与天主教教义相悖的内容。从会议开始时满是天主教高级神职人员(以及少数最终使会议成为政变的煽动者)的会场,到后来满是皈依新宗教和教派的人的会场,只有几百人对新信仰持怀疑态度,内心仍坚守旧信仰。会议结束时明显呈现出非天主教的性质。
梵二会议的一些早期文件与后期文件可能具有不同的地位,因此不应将整个会议视为一个单一的整体。一位合法且可见的真正教皇可能召集了此次会议,随后因某种辞职方式失去教皇职位。若如此,他辞职前颁布的文件将是教会的真实文件,与辞职后颁布的文件性质截然不同。
有人声称会议结束时所有内容一次性强加。1965年12月8日会议闭幕仪式上宣读的《在圣神内》宗座简函,仔细研读后可知,该文件仅完成了两件事:一是正式且最终关闭会议;二是重申已“获批准”且在会议期间(即宣读此闭幕文件之前)已颁布的章程、法令和宣言,并强调这些已颁布的文件必须保持稳定有效。
实际上,文件在各自颁布时就已生效。例如,《神圣礼仪宪章》和《大众传播工具法令》分别设立了一个准备新礼仪(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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