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土地租赁与产权纠纷解析
1. 土地持有形式
在古埃及,土地的集体租赁和持有十分常见。财产权通常归属于家庭或群体,通过“份额”的划分在家族内部获得和传承。这种将财产视为份额权利的处理方式,在世俗体和希腊纸草文献中均有体现。例如,在一些最早保存下来的世俗体记录中,就已出现财产分割的趋势。同时,土地的联合购买也有详细记载,如丹德拉的一位祭司赠予儿子的几块土地就是共同持有的,这再次反映了当时的继承模式。
2. 土地租赁情况
2.1 租赁的普遍性与权利行使
私人土地权利通过租赁、出售、抵押和转让给家庭成员等方式得以行使。土地租赁在埃及极为普遍,它为土地所有者提供了灵活性,也是开发分散土地的有效方法。从库施时期和赛特时期开始的世俗体租赁和销售合同表明,埃及的各种农业土地已确立了私人权利。
2.2 不同时期的租赁合同数量
不同时期的土地租赁合同数量有所不同:
| 时期 | 合同数量 |
| — | — |
| 库施时期 | 5份 |
| 赛特时期(阿玛西斯统治时期) | 7份 |
| 波斯时期和托勒密前期 | 3份(大流士一世统治时期1份,哈考里斯统治时期2份) |
| 托勒密时期 | 23份 |
2.3 早期租赁特点
早期的库施和赛特时期的租赁都来自底比斯,土地位于阿蒙神庙的地产内。许多出租人是阿蒙神庙的祭司,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出租人或承租人是丧葬祭司,土地用于维持私人的丧葬崇拜。神庙是地产的当地管理者,收取约10%的收获税,相关祭司从部分土地的租赁中获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