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土地的私人转让与产权体系
1. 官僚体系与社会适应
在古埃及,新的官僚现实促使一些家族进行了本地适应。其中一个例子是市场管理员(agoranomos)这一书记职位的出现。这些书记实际上充当了希腊私人契约的公证人,与埃及象形文字的寺庙书记以及希腊六证人契约的制定者直接竞争,因为后者的契约不被国家认可为“真实”契约。该书记职位在公元前3世纪中叶就已存在,但直到公元前2世纪中叶才有相关文献记载,并且在底比斯地区最为常见。许多担任此职位的人似乎是取了希腊名字的埃及人,这在托勒密王朝的官僚体系中并不罕见。在帕蒂里斯,一个埃及家族主导了这个职位。这个职位的设立可能并非为了对抗埃及书记的“威望”,而是为了使契约签订更加高效和集中。
2. 社会地位群体与土地关系
- 社会网络与地位群体 :在村庄中,家庭是最强大的“内部网络”,而围绕职业、社会或地位群体组织起来的社会网络也有充分的文献记载。最突出的地位群体是祭司和士兵,这些职业往往也是家族传承的。祭司阶层构成了每个埃及村庄精英的核心,在中央和地方经济合作中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低级祭司会组成协会,提供诸如死亡保险等福利。一些群体共同缴纳职业税,而像牧民等与特定族群相关的职业则共享同一座坟墓。
- 土地控制与群体关联 :皇家和寺庙土地的控制与家庭和职业群体密切相关。许多象形文字的土地交易发生在具有相同地位头衔的双方之间,这表明他们属于同一地位群体、依附于同一座寺庙或从事同一职业,在很多情况下也反映了家族关系。使用地位称号在契约中是一种通过职业来识别个人的方法,这些称号与职业而非种族相关。即使是那些具有“波斯后裔”地位称号并耕种寺庙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