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土地制度、经济权力与语言演变
1. 土地与内战影响下的财产权变革
在动荡的时期,如内战期间,埃及的土地和财产权经历了显著的变化。托勒密八世尤厄尔格特斯在大赦令中免除了神庙土地的阿塔贝亚税,就像托勒密五世埃皮法尼斯在底比斯起义期间所做的那样。一些地区的农田灌溉停止,土地荒芜。机会主义者趁机夺取财产,邻居侵占废弃土地,记录办公室里的地契也被烧毁。
底比斯大起义结束后,财产权陷入混乱,许多土地持有者完全放弃了他们的土地。于是,出现了对被宣布为“无主”土地的公开拍卖。在这种情况下,土地被王室收回并出售给出价最高者。一旦土地有了“主人”并经过测量,政府就可以再次征税。
在安条克四世入侵和狄奥尼修斯·佩托塞拉皮斯起义引发的严重骚乱之后,托勒密六世菲洛梅托尔发布了一项法令,旨在恢复秩序并使王室土地重新得到耕种。然而,一些地方官员误解了法令的意图,一年后,财务官不得不重新发布命令。
2. 埃及合同的登记与税收
2.1 合同形式的变化
托勒密王朝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埃及私有财产的古老传统和制度,但对抄写习惯和世俗体契约文书的形式进行了改变。其中一个变化是所谓的证人副本文书的使用减少,这种文书中交易的一些证人会逐字抄写专业抄写员撰写的合同。这是世俗体合同的一个古老特征,到公元前3世纪末就消失了。
更重要的结构变化无疑是托勒密王朝积极施压的结果,目的是使法律交易的收入最大化,并使用希腊语作为行政语言。例如,在底比斯起义结束后建立的登记过程中,日期可能被添加到世俗体合同中。到公元前240年,在埃德福,由“皇家抄写员的代理人”用世俗体书写的第二个抄写员签名与希腊语的“档案标签”并存。这种档案登记可能也需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