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保护、隐私与身份:概念区分与权利阐释
1. 欧盟现行立法中的“数据保护 - 隐私 - 身份”三角关系
欧盟的数据保护法律框架以数据保护指令为基础,呈现出数据保护、隐私和身份这三个概念看似和谐统一的表述。数据保护指令借助身份概念来保护隐私权,即通过规范个人数据的处理来实现隐私保护,而个人数据的定义又依赖于(个人)身份的概念。
1.1 隐私与数据保护的关系
隐私和数据保护紧密相连。20世纪70年代初首批数据保护立法的出现及其后续发展,旨在解决新技术带来的问题,其中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隐私考量。过去几十年,数据保护法律框架不断发展完善,正是因为个人隐私不断受到新手段的威胁。
不同代的数据保护立法可看作是对隐私法律保护的逐步扩展:
- 第一代立法包含对隐私的消极概念,定义为不透明或隐居的权利,保护个人隐私,与特定数据、地点和交流相关。
- 第二代立法因个人/公民与行政部门/公司之间信息权力平衡的失衡而产生,用更积极的方式取代了消极方式,基于一套新原则,对应如今的数据保护原则(如透明度、合法性和个人数据处理的比例性)。
指令95/46/EC的基本原则是保护隐私,其目标是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的隐私权。该指令虽未定义隐私一词,但通过规范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访问、保留和删除等条件来保护隐私。
1.2 身份在三角关系中的角色
个人数据的定义中引入了(个人)身份的概念。个人数据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可识别的人是指能直接或间接被识别的人,特别是通过识别号码或与其身体、心理、精神、经济、文化或社会身份相关的一个或多个因素。
从这一分析可得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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