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设A,BA,BA,B为nnn阶矩阵,如果∃n\exists n∃n阶可逆矩阵CCC,使得CTAC=BC^TAC=BCTAC=B,则称矩阵AAA与BBB合同,并称由AAA到B=CTACB=C^TACB=CTAC的变换为合同变换。
性质 自反性、对称性、传递性。
定理1 若AAA与BBB合同,则r(A)=r(B)r(A)=r(B)r(A)=r(B),即AAA与BBB等价。
定理2(惯性定理) 将二次型化为标准型不改变其正惯性指数和负惯性指数。
定义 若一个二次型经由合同变换化为另一个二次型,则称这两个二次型是等价的二次型。
定理3 两个同阶实对称矩阵A,BA,BA,B合同⟺\Longleftrightarrow⟺A,BA,BA,B的正负特征值个数(惯性指数)对应相同。
证明:
必要性:即为定理2。
充分性:A,BA,BA,B的正负特征值个数对应相同⟹\Longrightarrow⟹A,BA,BA,B的规范型相同。设该规范型的矩阵为Λ\LambdaΛ,则A,BA,BA,B分别与Λ\LambdaΛ合同,因此A,BA,BA,B合同。
注意:矩阵合同不要求实对称,但正定矩阵一定是实对称的。
总结:合同变换不改变惯性指数,相似变换不改变特征值(及它们在对角矩阵中的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