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身人工智能能否成为道德主体?
1. 引言
人工智能伦理是哲学和人工智能领域中极为令人兴奋的研究方向。我们正目睹一个哲学家们预言了数十年的过程实时展开,而此前这一过程在行业中几乎被忽视,直到情况变得(几乎)不可挽回。人工智能伦理的历史充满了各种警告,起初这些警告看似荒谬,但后来却被证明并非如此。本文不打算详述这段历史,而是聚焦于未来的可能性。未来并非必然,既可能走向正确的方向,也可能出现偏差。本文旨在探讨为何身体在伦理、人工智能以及伦理人工智能中具有传统上未被重视的重要性。
2. 形而上学为何对伦理学至关重要(广义而言)
尽管许多当代伦理学家不这么认为,但伦理学与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的主张及承诺密切相关。以当代应用伦理学中关于堕胎合法性的辩论为例,大量的伦理评估都基于对胎儿人格、胎儿何时成为人类或胎儿意识的主张。这些都是本体论主张,是支撑其上方伦理论证的基础,没有这些主张,伦理论证就无法进行。本体论主张对伦理学的重要性,在人工智能问题上与堕胎、我们对环境的责任或对他人的义务等问题一样显著。
许多伦理学家会划定一个小范围进行分析,否认形而上学问题与他们有关,将问题推给他人。但情况并非一直如此。亚里士多德、卡文迪什、康德、斯宾诺莎和德·波伏娃等哲学家都认为伦理问题与对世界的某些本体论观点不可分割。然而,当代很少有伦理学家这样看待伦理学工作,至少在被追问时不愿做出这样的承诺。但从哲学史上不难看出,本体论承诺是提出伦理主张的必要前提。例如,边沁认为现象性(通常指痛苦)是成为道德主体的先决条件。约翰·杜威在《人类行为与本性》中明确尝试在提出实用主义形而上学的同时提出强有力的伦理主张,他认为伦理学即教育,这意味着我们的伦理论证并非基于一套易于编码到机器中的整齐道德法则,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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