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与法律主体性:现状、挑战与展望
1. 法律主体性与社会事实
法律通过其对人的概念界定,帮助确定谁是重要的。法律拟制的范围和性质是社会和道德思想的晴雨表,法律吸收、反映并表达了更广泛文化中关于谁有价值以及为何有价值的观念。社会思想主要体现重要实体的存在和工具价值,而道德思想则体现其内在价值。
法律主体性是社会事实的结果,本身也是一种社会事实。以怀孕为例,许多怀孕在孕早期因自然流产而终止,即便最热心的反堕胎活动家也不会试图让流产的胚胎成为法律主体。因为孕早期流产的胚胎并未参与社会生活,也未以任何可想象的方式存在于社会中,它们不被视为社会关系的一部分,也不扮演社会角色。只有当胚胎出生并存活,甚至处于植物人状态,才会成为社会生活的参与者。这也解释了许多法律体系对胎儿地位的规定,即胎儿在能够成为社会生活一部分时才被视为法律主体,这表明成为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先于成为法律主体和参与法律关系。
人类生命和发展的连续性使得难以确定社会生活的正式开始时间,而商业公司的存在过程则不同。以波兰商法为例,公司从开始到结束并非连续过程。起初公司在社会生活中毫无踪迹,签订协议或设立合伙契约时开始存在并参与社会生活,但直到注册才完全具备社会存在。在此期间,公司只是有缺陷的法人,注册后才成为完全的法人。公司存在过程中有明确的节点,法律可据此改变其法律地位。
2. 集体实体与法律主体性
几个世纪以来,由生物和非生物元素聚合而成的集体实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这些集体实体本身可能没有多少内在价值,但因其具有很高的实用性,在西方法律体系中被赋予了不同程度的法律主体性。
这些集体实体,如协会,通常由许多人组成,但人的参与并非其存在的必要条件,“人
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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