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冰岛与丹麦自治领土的自由移动权利解析

冰岛与丹麦自治领土的自由移动权利解析

冰岛的国籍与入籍情况

在冰岛,若未在出生时获得冰岛公民身份,或未通过立法授予,可通过申请获得。申请人可以自行申请,若未满18岁,则由其代表申请。司法部长在听取警方和移民局的意见后,决定是否批准申请,移民局有权根据成功的申请授予冰岛公民身份。

申请人必须满足至少一项居住要求和所有所谓的特殊要求。居住要求方面,申请人需持有永久居留许可或无需居留许可即可在冰岛居住,并且在申请前需连续数年合法居住在冰岛(不包括非法入境或移民身份待定的人,如寻求国际保护的人)。所需居住时长因个人而异,但每个申请人必须满足《1952年第100号冰岛国籍法》第8条列出的至少一项居住要求。

根据该法第9条,个人在获得入籍资格前需满足一定条件:
1. 有工作能力且声誉良好,需提交两名品行端正的冰岛公民的推荐信。
2. 必须通过冰岛语测试。
3. 不得拖欠税款。
4. 能够在冰岛自给自足,且在过去三年未接受地方当局的支持补助。
5. 在冰岛或国外未被罚款、监禁,也未卷入刑事司法系统中涉嫌或被控犯罪的案件。不过,根据第9(1)条第6a - f款,如果个人不满足最后一个条件,仍有可能入籍。若申请人不满足该法规定的授予冰岛公民身份的条件,可请求将申请提交给冰岛议会。

不同国籍的入籍情况
  • 欧盟/欧洲经济区(EEA)国民 :一般情况下,居住七年后可入籍。但在某些情况下,时间可缩短:
    • 与冰岛人结婚(或处于认可的伴侣关系),冰岛配偶需持有公民身份五年,婚姻存续至少四年,三年后可入籍。
    • 与冰岛公民处于认可的同居关系,居住五年可入籍,条件与配偶相同。
    • 冰岛公民的子女,若父母持有冰岛公民身份五年,两年后可入籍。
    • 前冰岛公民只需居住一年。
    • 被认可的难民需居住五年。
    • 在冰岛出生且无其他国籍的人,居住三年可获公民身份。
  • 北欧国民 :通常七年的居住要求可减至四年。当个人居住时间足够长符合入籍条件时,重点关注其持续居住情况以及申请提交前最后一年的合法居留情况。申请人在提交公民身份申请前的最后几年需连续居住在冰岛,但连续居住要求可能有例外。此外,根据该法第14(b)条,以非立法方式获得北欧国家公民身份、年满18岁、在冰岛居住七年且在此期间未被判刑或预防性拘留的北欧公民,可书面告知司法部长其入籍意愿,从而获得冰岛公民身份(无需其他正式要求)。根据第14(c)条,失去冰岛公民身份后获得北欧国家公民身份的个人,若获得冰岛居留权,可告知内政部其恢复冰岛公民身份的意愿。
冰岛国家与EEA居留概念的关系

《2004/38/EC指令》和《第883/2004号条例》的实施和应用揭示了EEA法律与北欧福利国家基于居留的福利权利之间存在一定摩擦,冰岛也不例外,特别是对《2004/38/EC指令》进行了重大调整。

《第883/2004号条例》第1(j)条将“居留”定义为“一个人惯常居住的地方”,而该条(k)点将“停留”定义为“临时居住”,并与条例中的其他条款一起使用,将法律效果与个人的居留联系起来。该条例第7条规定,现金福利不得因受益人或其家庭成员居住在提供福利的机构所在成员国以外的成员国而减少、修改、暂停、撤回或没收,即现金福利资格不得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居住情况,但“停留”不一定意味着短期访问。

欧洲法院在判例法中重申,根据该条例第7条,现金福利不得因受益人或其家庭成员居住在另一个EEA国家而受到任何影响。此外,实际存在条件可能等同于惯常居住条款,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法院指出,实际存在要求实际上比居留要求更具限制性,因此EEA国家不能将此类福利的领取与连续实际存在挂钩。

EFTA法院还结合《第883/2004号条例》第63条解释了居留概念。该条款可被视为适用立法的特殊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失业人员受居住国立法管辖并有权在该国获得福利。在Case E - 13/20 O案中,法院认为第63条偏离了第7条的主要规则,允许EEA国家在第64、65和65a条规定以外的情况下,对失业福利资格施加居留规则,包括实际存在要求。在此背景下,居留的作用是确定适用的立法。当个人的居留情况对确定适用立法起决定性作用时,应使用EEA概念,以确保每个个人仅被视为在一个成员国拥有永久居留权。

欧洲法院多次裁定,《第883/2004号条例》涵盖的社会保障和《第492/2011号条例》涵盖的社会福利属于欧盟(及类似的EEA)法律范围。各国不得将根据EEA法律适用其国内立法的人排除在由此产生的福利之外。然而,《第492/2011号条例》没有规定阻止成员国将未在其领土内就业或自营职业的人加入社会保障计划的权利与该人的居住情况挂钩(前提是该条件不具有歧视性),该条例在这方面不太明确,法院也只是间接处理了这个问题。

冰岛的结论

注册居留类别是进入冰岛福利国家的关键,同时,国民身份证号码(kennitala)基本上能让人获得公共服务并有意义地参与冰岛的日常生活。这意味着未注册且没有国民身份证号码的欧盟/EEA国民在行使EEA法律自由流动条款(特别是《2004/38/EC指令》)所赋予的全部权利时将面临困难,在获取公共和社会福利方面可能会受到实际阻碍。

冰岛对《2004/38/EC指令》第8条的实施要求拥有超过三个月居留权的EEA工人向相关当局注册,冰岛的民事登记处负责注册。然而,民事登记处似乎在访问登记处方面采取了限制立场,其对“工人”的定义比欧洲法院解释的相关EEA规则更为严格,导致某些欧盟/EEA国家的工人可能无法注册合法居留并获得国民身份证号码,这实际上可能会限制这些工人享受EEA法律赋予的权利。

此外,给予其他北欧国家公民的某些特权(如他们在六个月内无需注册居留,而欧盟/EEA国民为三个月)可能被批评为“纸上权利”。实际上,这些人最终仍需克服其他同等的官僚障碍,如申请国民身份证号码来进行注册,并且为了在中期获得社会福利,他们最终仍需注册居留。冰岛法律与北欧公约之间的相互作用似乎有些混乱,目前冰岛的安排反映出在两个框架如何相互作用方面缺乏统筹考虑。实际上,北欧层面似乎并没有比EEA法律赋予更多实质性的权利(尽管应注意两个体系下的权利持有者可能不同),不过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无法通过冰岛立法者采取更适应性方法解决的问题可能有些夸张。

国民身份证号码系统还存在进一步的保护问题,冰岛数据保护局(欧洲最小且资金相对不足的机构之一)很少反对不同信息来源的逐渐合并。功能的交叉融合带来了国民身份证号码可能被用于合并多个数据库的风险,不过冰岛遵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确实降低了这种风险。此外,个人无法从可通过网络访问的民事登记处版本中删除自己的姓名和地址,这增加了营销公司利用这些数据创建个人资料的风险,对隐私构成明显威胁。

尽管欧盟/EEA国民和北欧国民在无需注册即可留在冰岛的时间长度上的区别似乎实际影响不大,但入籍的“捷径”表明冰岛国家法律在某些领域仍然明显倾向于北欧国民的融入。然而,就绝大多数其他权利,特别是社会保障而言,当《EEA协定》条款与北欧公约发生冲突时,冰岛当局实施《EEA协定》条款的做法通常表明,北欧国民和其他EEA国家国民在待遇上几乎没有区别。

丹麦王国自治领土的情况

丹麦曾经是一个强大的帝国,如今虽规模变小,但仍包括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在欧盟法律背景下,丹麦是欧盟成员国,格陵兰是“海外国家或领土”(OCT),法罗群岛原则上是欧盟法律术语中的“第三国”。

丹麦也是北欧国家之一,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高度制度化的合作,旨在使北欧地区成为世界上最可持续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地区。1962年,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签署了《赫尔辛基条约》(常被称为北欧宪法),格陵兰和法罗群岛虽未独立签署该条约,但在北欧理事会有席位。

丹麦宪法是丹麦最高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效力。1849年宪法通过时,格陵兰仍为殖民地,未明确作为宪法的独立部分;法罗群岛自1849年起就明确是宪法的一部分,且从未有过殖民地地位,1816年被赋予地区/郡的地位。1952年的决定使格陵兰于1953年正式非殖民化并与丹麦王国合并,其地位与法罗群岛一样,在丹麦宪法理论中被视为“王国共同体”的一部分。1953年,宪法第1条修订为“本宪法法案适用于丹麦王国的所有部分”,该条款通常被理解为适用于丹麦、法罗群岛和格陵兰这三个“成员”或“实体”,尽管表述简单,但掩盖了其中包含的许多复杂性。

这些相互交织的关系和内在复杂性对于探讨格陵兰和法罗群岛与丹麦以及欧盟的关系至关重要,因为许多相关权利往往由此产生而非独立存在。因此,有必要分析格陵兰和法罗群岛与丹麦和欧盟的总体法律关系,探讨格陵兰人和法罗人是否可被视为欧盟公民,以及其他欧盟公民在这些自治领土可能拥有的权利,同时也需简要考察北欧合作可能产生的影响。

以下是冰岛入籍情况的表格总结:
|国籍类型|入籍条件|居住时长要求|
| ---- | ---- | ---- |
|欧盟/EEA国民|与冰岛人结婚、同居、子女关系等不同情况|3 - 7年不等|
|北欧国民|以非立法方式获得北欧国家公民身份等特定条件|4 - 7年不等|

mermaid流程图展示冰岛入籍申请流程:

graph LR
    A[开始申请] --> B{满足居住要求?}
    B -- 是 --> C{满足特殊要求?}
    C -- 是 --> D[提交申请]
    D --> E[警方和移民局提供意见]
    E --> F[司法部长决定]
    F -- 批准 --> G[获得冰岛公民身份]
    F -- 不批准 --> H{请求提交议会?}
    H -- 是 --> I[提交议会审议]
    B -- 否 --> J[不满足申请条件]
    C -- 否 --> J
    H -- 否 --> J

冰岛与丹麦自治领土的自由移动权利解析

格陵兰与丹麦及欧盟的法律关系

格陵兰作为丹麦王国的一部分,其与丹麦和欧盟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从历史角度看,格陵兰曾是丹麦的殖民地,1953 年与丹麦王国完成整合,成为“王国共同体”的一员。如今,在欧盟法律框架下,格陵兰是“海外国家或领土”(OCT)。

在权力分配方面,由于丹麦王国各实体间的职能划分,许多涉及丹麦公民身份、国籍和移民等核心事务由丹麦法律进行规范。这意味着格陵兰在这些关键领域的自主权受到一定限制,需遵循丹麦的整体法律框架。

关于格陵兰人是否可被视为欧盟公民这一问题,存在诸多争议。一方面,从欧盟法律的角度来看,格陵兰的特殊地位使其与欧盟的关系并非完全等同于丹麦本土与欧盟的关系。虽然丹麦是欧盟成员国,但格陵兰作为 OCT,其居民在欧盟公民身份的认定上并不明确。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出发,格陵兰人在行使一些与欧盟公民相关的权利时,可能会受到格陵兰自身特殊地位以及丹麦与欧盟关系的双重影响。例如,在自由移动权利方面,格陵兰人可能无法像丹麦本土公民那样自由地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流动和享受同等的福利。

对于其他欧盟公民在格陵兰的权利,同样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由于格陵兰的特殊地位,欧盟公民在格陵兰可能无法完全享受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所拥有的权利。例如,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可能会受到格陵兰当地政策以及丹麦与欧盟相关协议的限制。

北欧合作对格陵兰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尽管格陵兰未独立签署《赫尔辛基条约》,但在北欧理事会中有席位。这使得格陵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北欧地区的合作事务,促进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然而,北欧合作在格陵兰与欧盟关系中的具体作用仍有待进一步探讨,目前来看,它更多地是在文化、经济等领域提供了一定的交流平台,但在解决格陵兰与欧盟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上,尚未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法罗群岛与丹麦及欧盟的法律关系

法罗群岛与格陵兰类似,也是丹麦王国的一部分,但在欧盟法律中,它原则上被视为“第三国”。法罗群岛自 1849 年起就明确是丹麦宪法的一部分,且从未有过殖民地地位,这与格陵兰的历史背景有所不同。

在与丹麦的关系上,法罗群岛同样是“王国共同体”的成员。然而,在权力分配方面,法罗群岛在某些事务上拥有相对更多的自主权。尽管许多核心事务仍受丹麦法律的管辖,但法罗群岛在一些地方事务上能够制定自己的政策。

关于法罗人是否可被视为欧盟公民,这一问题同样模糊不清。由于法罗群岛在欧盟法律中的“第三国”地位,法罗人在欧盟公民身份的认定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与格陵兰人相比,法罗人在行使与欧盟公民相关的权利时,可能面临更多的限制。

其他欧盟公民在法罗群岛的权利也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由于法罗群岛的特殊地位,欧盟公民在法罗群岛可能无法享受与在欧盟其他成员国相同的待遇。例如,在就业方面,法罗群岛可能会优先考虑本地居民,对欧盟公民的就业机会进行一定的限制。

北欧合作对法罗群岛也具有一定的意义。法罗群岛在北欧理事会中有席位,能够参与北欧地区的合作事务。这有助于法罗群岛加强与北欧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地区的共同发展。然而,与格陵兰类似,北欧合作在解决法罗群岛与欧盟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上,目前尚未发挥关键作用。

总结

通过对冰岛的国籍与入籍情况、国家与 EEA 居留概念的关系以及丹麦王国自治领土(格陵兰和法罗群岛)与丹麦及欧盟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冰岛方面 :入籍政策根据不同国籍类型设置了不同的条件和居住时长要求,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和针对性。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如民事登记处对“工人”定义的限制以及国民身份证号码系统存在的保护问题等,给欧盟/EEA 国民行使权利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尽管欧盟/EEA 国民和北欧国民在无需注册居留时间上的区别实际影响不大,但入籍“捷径”显示出冰岛法律在某些领域对北欧国民的倾斜。不过,在大多数其他权利,特别是社会保障方面,两者的待遇差异较小。
- 丹麦自治领土方面 :格陵兰和法罗群岛作为丹麦王国的一部分,与丹麦和欧盟的法律关系复杂且模糊。格陵兰是“海外国家或领土”,法罗群岛是“第三国”,这使得格陵兰人和法罗人在欧盟公民身份的认定上存在争议,他们以及其他欧盟公民在这些自治领土的权利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北欧合作虽为这些地区提供了一定的交流平台,但在解决核心法律关系问题上尚未发挥关键作用。

总体而言,这些地区在自由移动权利以及与欧盟的法律关系方面仍存在诸多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协调,以实现更加公平、合理的权利分配和地区合作。

以下是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相关情况的表格对比:
|地区|在欧盟法律中的地位|与丹麦的关系|居民欧盟公民身份认定|其他欧盟公民权利情况|
| ---- | ---- | ---- | ---- | ---- |
|格陵兰|海外国家或领土(OCT)|“王国共同体”成员,部分事务受丹麦法律管辖|不明确|受当地政策和相关协议限制|
|法罗群岛|第三国|“王国共同体”成员,有一定地方事务自主权|不确定|受当地政策和相关协议限制|

mermaid 流程图展示丹麦自治领土与欧盟及丹麦法律关系的主要影响因素:

graph LR
    A[丹麦法律] --> B[格陵兰]
    A --> C[法罗群岛]
    D[欧盟法律] --> B
    D --> C
    E[北欧合作] --> B
    E --> C
    B --> F{格陵兰居民欧盟公民身份?}
    C --> G{法罗群岛居民欧盟公民身份?}
    F --> H[其他欧盟公民在格陵兰权利情况]
    G --> I[其他欧盟公民在法罗群岛权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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