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欧区域一体化的愿景与法律现实
北欧不同领域合作现状
如今,经济领域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受欧盟法律的规范,与之相关的现行协议并不多。不过,税收领域有一项核心条约——北欧双重征税公约,尽管《赫尔辛基条约》未将税收列为合作领域,但避免双重征税及其相关问题,对实现北欧跨境流动愿景至关重要。
在交通运输和通信领域,北欧护照联盟以协调立法的形式存在,依据申根规则,该联盟至今仍被视为有效。此外,还有一项关于互认驾驶执照和车辆登记的北欧协议,但由于欧盟法律的影响,其中部分条款已不再适用。
在环境保护领域,北欧环境公约旨在协调各国法律,建立跨境信息交流程序,保障受环境威胁影响的个人有权向其他北欧国家的当局寻求帮助。然而,该公约在很多方面已过时,因为相关事项如今由欧盟法律进行规范。相比之下,“北欧天鹅”环境标签计划或许更具吸引力,它与欧盟生态标签及其他类似标识计划并行使用,申请使用该标签由北欧部长理事会和各国秘书处组成的机构负责处理。
北欧与欧盟法律的关系
北欧国家与欧盟法律的关系较为复杂。所有北欧国家都与欧盟有所关联,丹麦、芬兰和瑞典是欧盟成员国,冰岛和挪威则是欧洲经济区(EEA)协议的缔约方。丹麦有一些特定领域的豁免权,包括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中的国防事务、自由、安全与司法领域以及欧洲货币联盟(EMU)的第三阶段。瑞典虽未引入欧元,但没有像丹麦那样的法律豁免。丹麦的法罗群岛和格陵兰自治领土通常不适用欧盟法律,但与欧盟有特殊安排。而奥兰群岛原则上适用欧盟法律,但有特殊规定,例如被排除在增值税区之外。挪威的斯瓦尔巴群岛也被排除在EEA协议范围之外。
欧盟条约中没有关于北欧合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1994年加入条约所附的声明表明,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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