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欧合作的制度、决策与立法:愿景与现实
1. 赫尔辛基条约:北欧合作的基石
赫尔辛基条约是北欧政府和议会层面合作的重要依据。自1962年通过以来,该条约多次修订,最近一次是在1995年芬兰和瑞典加入欧盟之后。条约的原始序言表明,五个北欧国家希望“促进和加强北欧人民之间的紧密联系”、“扩大北欧国家之间的合作规模”以及“在尽可能多的方面实现北欧国家监管的统一”。1995年修正案的序言则增加了“根据北欧国家在欧洲合作进程中更多的参与,更新和扩大北欧国家之间的合作”这一目标。
北欧所有法律体系在处理国际公法时都采用二元论,即国际协议必须纳入国内法才能在国内法院和行政当局适用,赫尔辛基条约及其他北欧公约的规定也不例外。
2. 合作领域与目标
- 法律事务合作 :根据赫尔辛基条约,各国立法应平等对待其他北欧国民。例如,在公民身份获取方面,条约鼓励促进北欧公民在其他北欧国家获得公民身份。此外,各国还应继续在法律领域合作,以实现私法领域的最大统一,并寻求建立关于刑事犯罪及其处罚的统一规则。不过,尽管在过去几十年中,各国在该领域签订了一些国际协议,但法律界认为,实际上政治家和公务员并未认真对待这一领域的合作义务。
- 文化合作 :有一项北欧公约为文化合作建立了总体框架。具体而言,一项北欧语言公约规定,各国应努力使北欧国民在其他国家进行官方接触时能够使用自己的语言。此外,还有旨在实现跨境接受高中和大学教育的协议,以及关于高等教育文凭相互认可的声明。
- 社会政策合作 :1982年关于共同劳动力市场的北欧国际协议,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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