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欧区域一体化的愿景与法律现实
1. 北欧各领域合作现状
在经济领域,如今欧盟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北欧国家的合作,相关的北欧协议已不多见。不过,税收领域的《北欧双重征税公约》是一项核心条约,避免双重征税及其相关问题对于实现北欧跨境流动的愿景至关重要。
在交通和通信方面,北欧护照联盟以协调立法的形式存在,依据申根规则,该联盟至今仍被视为有效。此外,还有关于驾照和车辆登记互认的北欧协议,但由于欧盟法律的影响,其中一些条款已不再适用。
在环境保护领域,《北欧环境保护公约》旨在协调各国法律,建立跨境信息交流程序,并赋予受环境威胁影响的个人访问其他北欧国家当局的权利。然而,该公约在很多方面已过时,因为相关事项如今由欧盟法律规范。相比之下,“北欧天鹅”环境标签计划更受关注,它与欧盟生态标签及类似标识计划并行使用,申请使用该标签由北欧部长理事会和各国秘书处组织的机构处理。
2. 北欧合作与欧盟法律的关系
北欧国家与欧盟法律的关系较为复杂。所有北欧国家都与欧盟有联系,丹麦、芬兰和瑞典是欧盟成员国,冰岛和挪威是欧洲经济区(EEA)协议的缔约方。丹麦有一些特定的豁免条款,包括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中的国防问题、自由、安全与司法领域以及欧洲货币联盟(EMU)的第三阶段。瑞典虽决定不引入欧元,但没有像丹麦那样的法律豁免。丹麦的法罗群岛和格陵兰自治领土通常不适用欧盟法律,但与欧盟有特殊安排;奥兰群岛原则上适用欧盟法律,但有特殊规定,如被排除在增值税区之外;挪威的斯瓦尔巴群岛被挪威排除在EEA协议范围之外。
欧盟条约中没有关于北欧合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1994年加入条约所附的一项声明表明,瑞典、芬兰和挪威作为欧盟成员,打算在遵守欧盟法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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