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信息与网络空间鸿沟的应对策略
1. 公民信息服务现状
公民信息是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关键部分。不同国家对公民信息概念的认知程度不一,但都有相应政策和系统向公民提供信息。
1.1 公民信息的提供主体与方式
- 主体 :几乎所有公民信息由不同层级的国家及其机构提供。不过,在少数国家,独立的信息和咨询机构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英国有超 2000 家独立机构(包括公民咨询局),荷兰和爱尔兰也有一定规模,德国也存在部分此类机构。这些独立机构的意义在于其独立性,能为公民提供客观公正的信息和建议,必要时代表公民利益,提供涵盖公民问题各方面的全面服务。
- 方式 :提供信息的方法较为传统,高度依赖印刷品和电话。但对于某些公民信息需求,特别是关于个人权利和福利的信息,需要人工中介和与顾问的一对一交流。
1.2 公民信息的类型与需求
公民需要的信息大致分为三类:
|信息类型|具体内容|需求主体|
| ---- | ---- | ---- |
|权利与服务信息|关于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可获取的服务的信息|消费者为主|
|民主参与与问责信息|用于公民参与民主进程和监督政府责任的信息|积极公民|
|义务与责任信息|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信息|全体公民|
大部分公民信息需求未被明确表达,难以形成有效市场需求,因此需求难以量化。但有迹象表明,供需差距正在扩大,目前对权利与服务信息的需求最大,未来对参与和问责信息的需求也有望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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