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论中的替换公理及其他公理解读
1. 背景引入与替换公理的提出
在集合论的发展中,我们曾试图从策梅洛公理出发证明一些早期的“朴素”集合论结果,但发现策梅洛公理并不充分,需要更强的集合构造原则进行补充。在20世纪20年代早期,替换公理被发现,它将被添加到公理理论ZDC中。
例如,若要证明当(A)是可数集,且(A_n = A\times\cdots\times A)((n)次)时,(\bigcup_{n = 2}^{\infty}A_n)也是可数集。我们通常会尝试用递归定义(f(0)=A\times A),(f(n + 1)=f(n)\times A),使得(f(n)=A_{n + 2})和(\bigcup_{n = 0}^{\infty}A_{n + 2}=\bigcup f[\mathbb{N}])。然而,这个递归定义不能直接由递归定理5.6来证明,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明显的集合(E)能包含(A)及其所有乘积(A_n),并且我们有的是一个运算(h(X)=X\times A),而不是一个函数(h)。这表明我们需要一个能验证形如(f(0)=a),(f(n + 1)=h(f(n)))这种递归定义的递归定理,而策梅洛公理无法严格建立这样的结果。
2. 替换公理及其相关定义
- 替换公理 :对于每个集合(A)和每个一元确定运算(H),(A)在(H)下的像(H[A]={H(x)|x\in A})是一个集合。从集合构造的原则来看,替换公理和分离公理一样,在直观上是合理的。如果我们把(A)看作一个完整的总体,并且(H)以明确和无歧义的方式将一个对象与每个(x\in A)关联起来,那么我们可以通过“替换”每个(x\i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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