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从非个人化法律到个性化法律的转变
1. 引言
随着数字革命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基于大数据分析技术的新型数据驱动商业模式正迅速发展,涵盖了从互联网上的个性化营销和定价,到基于远程信息处理的保险和个性化医疗等多个领域。同时,公共机构也在利用大数据技术打击犯罪。然而,目前对于这些新技术发展的法律影响研究仍处于早期阶段,多数研究聚焦于个人数据收集和处理的监管以及数据驱动商业模式的监管框架设计,而大数据对法律规范设计和结构的潜在影响却鲜受关注。
2. 非个人化法律:类型化与规范模型
2.1 “立法即概括”
法律规范通常制定非个人化的抽象规则,旨在涵盖大量个别案例。立法者常用的概括工具是“类型化”,它将社会世界的无限变化划分为特定类别,使情况看似同质。例如,通过年龄确定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对个人实际认知能力和成熟度进行复杂调查;消费者法的披露规则基于“合理知情、合理观察和谨慎”的普通消费者模型;合同和侵权法中的责任规则采用广义客观标准,如“合理人”测试。
但这种基于类型化的“一刀切”法律规范设计存在一定不精确性。类型化只是对现实的模糊描绘,忽略了个体差异,导致监管误差和不公平。尽管应用特定群体标准(如专业人员的合理标准)可部分缓解这些问题,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在其他领域则通过一般条款实现一定程度的个性化。
2.2 类型化与法律规范的形式可实现性
早在1854年,鲁道夫·冯·耶林就在《罗马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法律类型化的频繁使用。他认为类型化与法律的“形式可实现性”密切相关,即抽象规则应用于具体案例的难易程度和确定性,而“实质可实现性”则指法律规定对生活情况的响应程度。
超级会员免费看
订阅专栏 解锁全文
1099

被折叠的 条评论
为什么被折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