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技术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与推动经济发展
1. 计算机程序与软件的本质
计算机程序存在硬件和内存两种形式。当程序融入硬件时,它不易更改和擦除,这种形式被称为微代码,其执行通常通过硬件组件组合的逻辑流程实现。而内存形式的程序则相对更具灵活性。
为了支持硬件或内存形式的程序,程序员(通常也是程序的创造者)会编写文档和技术手册,帮助软件用户更好地使用这些程序。因此,这里所说的计算机程序,不仅包括硬件和内存形式的程序,还涵盖了相关的技术手册和所有文档。
从定义上看,计算机软件(无论是基于硬件还是内存,包括技术文档)在执行阶段,如果不考虑技术文档,对开发者和购买者都有内在价值,但可能没有有形的形式,除非考虑其存储介质(如磁盘)。例如,在报税季购买报税程序时,可能是下载程序,也可能是获得包含程序的光盘以及一些手册和传单。传单通常是用于商业目的,可以忽略,但手册的作用是帮助用户学习如何使用程序。用户可以触摸手册和光盘,但无法触摸程序本身。这表明手册和光盘有有形的形式且可能有一定内在价值,而程序本身虽无有形形式,却具有最高的内在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此类软件可被归类为服务。
不过,没有有形形式并不意味着软件不能被视为产品。法院并不将产品等同于有形的东西,像能源和租赁等无形事物也被定义为产品,所以在某些情况下,软件也可被视为产品。
Jim Prince将软件分为三类:
- 第一类是现成软件,如Windows等,生产者不允许用户进行修改,这类软件被称为“罐装”软件,客户只能原样使用。
- 第二类是客户向软件公司或生产者专门定制的软件,以满足其特定需求,就像为特定疾病去看医生获取特定治疗方案一样。
- 第三类是客户购买现成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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