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竞争法对技术相关协议的影响概述
1. 第101条与商业协议
第101条规定了某些与共同市场不相容的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 第101(1)条 :禁止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且具有反竞争目标或效果的企业间协议、企业协会的决定和协同行为。这些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固定价格、限制生产或市场、分割市场或供应来源、对交易方实行不同条件、附加无关联的补充义务等。
- 第101(2)条 :违反第101(1)条的协议自动无效。
- 第101(3)条 :在特定情况下,第101(1)条的规定可能不适用。如果协议有助于改善产品生产或分配、促进技术或经济进步,且消费者能从中获得公平利益,同时不施加不必要的限制和消除大部分产品的竞争,那么该协议可能获得豁免。
2. 第101(1)条的适用范围
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对第101(1)条的语言进行了广泛解释。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概念的含义:
- 企业(Undertakings)
- 从事经济活动的要求 :“企业”涵盖从事经济活动的任何实体,无论其法律地位或融资方式如何。这包括公司、公共和地方当局、发明家、研究机构等。判断一个组织是否为企业,关键在于其活动是否具有经济性,而非其结构或法律地位。
- 形成“单一经济单位”的多个企业 :法律上独立但实际上构成“单一经济单位”的企业,如母公司和子公司,可被视为一个企业。当母公司持有子公司100%的股份时,存在可反驳的推定,即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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