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与反竞争行为解析
1. 反竞争行为与市场支配地位概述
在市场中,若一个或多个企业的行为构成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且可能影响英国境内贸易,则这种行为是被禁止的。这一规定与欧盟第102条的主要区别在于,第102条提及的是在共同市场或其大部分区域内的支配地位,并要求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产生影响;而英国国内法规定的支配地位是指在英国或其部分地区的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在欧洲判例法中有所体现,即企业拥有的一种经济实力地位,使其能够在相关市场上阻止有效竞争的维持,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其竞争对手、客户以及最终消费者行事。判断“支配地位”需结合特定市场,因此市场定义至关重要。
市场份额是衡量市场结构和各企业相对重要性的有用初步指标,但仅凭市场份额并不能确定支配地位。根据CMA指引,在欧盟和英国法律下,若企业市场份额持续超过50%,则可(被反驳地)推定其具有支配地位;而市场份额低于40%时,通常不太可能构成(单一企业)支配地位,但这也取决于其他因素。
除市场份额外,还需考虑市场的性质,如企业在市场中的规模、市场份额的变化趋势、买方的抗衡力量以及竞争对手的进入和扩张壁垒等因素。若市场进入壁垒低且创新活跃,即使企业在某一时刻拥有较大市场份额,也可能很快被削弱。在互联网领域,进入壁垒可能源于网络效应或重要知识产权的拥有。
2. 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及其对竞争法的影响
互联网相关活动的几乎所有领域都具有高度创新性,硬件和软件不断快速发展。这种快速变化和增长对竞争法的应用产生了重大影响。由于产品和服务不断演变,单个公司更难获得能扭曲市场正常运作的市场力量。例如在Streetmap.EU诉谷歌案中,就涉及到Streetmap在线地图产品市场
互联网时代竞争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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