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竞争法下技术相关协议适用判定概述
在欧盟竞争法的框架下,判定技术相关协议是否适用第101(1)条以及是否能获得豁免是一个复杂但重要的问题。自2004年5月1日起,相关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协议各方需要自行评估协议是否符合欧盟竞争法。
1. 制度变化及影响
从2004年5月1日起,不能再通过向委员会通知等方式申请个别豁免,也无法获得“否定性 clearance”或“安慰信”。实施条例的引入使得协议各方需自行评估协议是否符合欧盟竞争法。若协议根据第101(3)条获得豁免,相关方无需采取额外行动或申请。
这种新制度有一定优势,比如相对简化,各方无需花费时间和金钱向委员会申请。但也存在问题,各方难以确定协议是否真正符合欧盟竞争法,且不确定委员会、国家竞争管理机构和国家法院未来是否会对已实施一段时间的协议采取行动。因此,各方应尽量使协议符合委员会通知或集体豁免条例的范围。
2. 判定技术相关协议的关键问题
在判断技术相关协议时,需要考虑以下一系列问题:
- 协议是否具有“共同体层面”?
- 关于次要重要性协议的通知是否适用?
- 协议是横向还是纵向协议?
- 若为横向协议,是否是具有共同体层面的全功能合资企业,适用合并条例,还是受第101条制度约束?
- 若适用第101条制度,根据横向协议指南,协议是否可能违反第101(1)条?
- R&D协议条例或专业化协议条例是否适用,协议能否根据相关条例获得集体豁免?
- 若为纵向协议,根据纵向限制指南,协议是否可能违反第101(1)条?
- 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是否适用,协议是否满足该条例要求?
- 关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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