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伦理学中托马斯·阿奎那的道德哲学:个体与他者的交织
1. 中世纪伦理学概述
中世纪伦理学采取个人主义的方法,假定存在一个自主的道德主体,该主体具备实践理性,能够独立于神的启示来识别善恶。中世纪思想家强调道德主体的理性和意志自主性,即没有人能够替“我”做决定和行动。在中世纪的行动理论中,意向性、个人责任和可归责性等概念凸显出来,与之相关的还有意志自由和良知自由。
实践理性不仅包括对普遍道德原则的认识,还包括在特定情况下正确应用这些原则的能力。道德行为是实践理性在具体情境中做出的特定判断的结果。这就是实践科学与理论科学的区别:实践科学的对象是偶然的,而理论科学的对象是必然的。由于关注具体和偶然的事物,中世纪伦理学是一门与理论科学不同的实践科学,它基于自身不证自明的(实践)原则,并采用自己的方法来研究。
2. 阿奎那伦理学的特殊主义方法
阿奎那的伦理学原则上是亚里士多德式的,他采用了亚里士多德对理论与实践、理论科学与实践科学以及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区分。说伦理学是一门实践科学,意味着它有自己的尊严,与理论科学有所区别且相互独立。实践理性并非简单地从属于理论理性,伦理学也并非简单地从属于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有自己的领域、对象和方法,专注于偶然、单一、不可预见和不可复制的行动。
为了解决一门被认为是普遍和客观的科学如何以偶然事物为对象的问题,我们需要认识到伦理学中存在普遍的道德原则,但这些原则并不会直接决定行动。相反,我们需要实践理性的中介作用,其作用是将普遍的理性原则应用于偶然行动的特定情境中。
阿奎那在《神学大全》第一 - 二卷的法律论述中展示了这一过程。他认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都是对神圣理性的参与,每个人都具备对最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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