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主体的道德地位与实践考量
1. 意识研究现状与挑战
目前,对于人类大脑中现象意识的解释尚无共识,对于动物意识的存在和结构的了解更是有限。探讨意识中的价值和层次问题,让情况变得更为复杂。若想在这些问题上取得进展,需要各方高度重视并积极合作,同时也离不开大量资源的投入。即便暂不考虑潜在的理论难题,从实际操作角度看,相关研究计划似乎也困难重重。
2. 使现象价值具有实践意义
当前意识科学的现状是,在对可能存在意识的实体进行使用和处理时,我们所做的实际决策以及制定和实施的政策都伴随着不确定性。面对这种不确定性,人们往往倾向于采取规避伤害风险的策略,因此预防性原则常被提及。
2.1 预防性原则的提出与细化
乔纳森·伯奇(Jonathan Birch)解释了预防性原则的基本理念,即我们不应在确定某一物种具有感知能力后才给予其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因为绝对的确定性是无法实现的,而且不能因为缺乏确定性就剥夺潜在有意识动物的基本法律保护。为了指导实际决策,预防性原则需要更具体的阐释。伯奇借鉴斯蒂芬·约翰(Stephen John)的观点,将预防性原则解释为两条规则:
- 认知规则 :明确我们为某些事实(如某物种成员通常具有现象意识)设定的证据标准,这些事实与特定结果(如将该物种成员用于研究目的会对其造成重大伤害)相关。
- 决策规则 :当证据标准得到满足时,采取行动就变得紧迫或必要。
伯奇最初提议,证据标准应适用于某一分类阶元内的动物,即至少有一个物种存在“至少一种可信的感知能力指标”的统计学显著证据。然而,关于证据标准的具体要素仍存
意识主体的道德地位探析
超级会员免费看
订阅专栏 解锁全文
19

被折叠的 条评论
为什么被折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