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利益的道德地位模型及其影响
1. 利益保护规则的正当性
在当今社会,让某些个体参与试验所带来的利益,使得我们可以通过规则后果主义的方式,来制定规则和赋予相应权利,以保护这些个体的利益不被牺牲。虽然这并非在所有可能的人类社会中都成立,但在当今人类社会似乎是合理的。
2. 模型的影响
2.1 普通、有自我意识的人类
这类个体具有叙事身份,可被视为“人”,他们拥有权利以避免基于后果主义的牺牲。尽管偶尔其权利可能被凌驾,但门槛极高,远高于预期的净效用增益。例如,言论自由权、行动自由权甚至生命权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被侵犯,但像不被奴役和不被强奸等权利在现实世界中是绝对的。关键在于,该模型赋予具有叙事身份的“人”通常优先于功利诉求的权利。
2.2 非典型人类
非典型人类的问题源于一些观点,这些观点认为普通、足够成熟的人类成员基于特殊认知能力具有比大多数或所有动物更高的道德地位。然而,一些我们认为应得到充分道德保护的人类却缺乏这种能力。传统的道德地位解释在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因为它们初步表明缺乏特殊特质的婴儿和老年人道德地位显著较低。同时,传统解释难以说明被认为提升道德地位的特质的相关性。
在该模型中,我们关注的是非典型人类是那些因不成熟或认知障碍而缺乏叙事身份的有感知能力的人类,如普通婴儿和因认知障碍无法进行叙事自我认知的人。该模型通过论点8解决了婴儿的问题,即不成熟但有感知能力的人类只要有望发展成为“人”,就享有权利保护。论点9则解决了那些无法发展叙事身份或因受伤、痴呆失去相关能力且无法恢复的个体的问题,出于现实实用的原因,这些个体应被赋予充分的道德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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