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勒密时期埃及土地制度与社会网络解析
1. 土地相关法令解读
托勒密时期存在一些与土地相关的皇家法令。公元前3世纪至2世纪的法令涉及私有土地登记,可能对这类土地征收2%的货币税,税收作为租金支付给亚历山大周边的祭司以及其他未明确指定地区的人。不过,该法令内容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难以据此确定土地范围及是否为私有土地。但可以看出,埃及祭司等可能效忠政权的群体从某些土地的税收中获得了新的资金来源。然而,并没有证据支持罗斯托夫采夫关于私有财产增长的论点。
2. 土地转让传统
世俗体土地转让文件未提及统治者对土地的征税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税收主张,它们仅反映了古老的土地私有转让传统。早期的世俗体土地转让文件中,未提及王室对寺庙土地的控制,且私有世俗体土地转让从未明确提及王室控制,没有证据表明王室控制权有所下放。
3. 军事份地(kleruchic land)情况
3.1 初始规定
军事份地被认为是托勒密时期土地向私有产权演变的一类土地。这类土地的大小由等级决定,授予托勒密军队的预备役士兵。从技术上讲,它不能通过销售文书转让,只能通过一种特殊的“让渡”文件(parach¯oresis)进行转让。严格来说,军事份地是用益物权土地,与士兵服役的职位相关联,是服务的交换。士兵去世后,国王会收回份地,如同收回无主土地一样。公元前3世纪的皇家法令明确规定,军事份地是王室财产,不能通过租赁、出售或抵押进行转让。
3.2 实际演变
尽管有官方规定,但在公元前3世纪中叶,份地和相关土地开始被遗赠给士兵的儿子,持有份地者甚至被称为“永远拥有土地的人”。父亲让儿子成为“共同份地持有者”的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