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航运的保险与监管挑战
一、自主船舶运营风险下的被保险人减损义务
在考虑自主船舶运营相关风险及网络风险时,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需从不同角度考量。在非海上保险合同中,若无适当合同条款,被保险人无权追偿减损费用。
二、保险人的潜在法定责任
2.1 国际公约与强制保险
众多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立法,规定船东对油污、燃油污染、危险有害物质风险及沉船打捞等风险和损失进行强制保险。此外,1988 年《道路交通法》规定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若自主船舶成为国际航运的固定部分,很可能会出台与之相关的强制保险计划。
2.2 《2018 年自动和电动汽车法案》
该法案虽未生效,但对自动车辆保险人规定了自动责任,具体条款如下:
1. 第 2 条 :在英国,自动车辆自行行驶时发生事故,且事故发生时车辆已投保,被保险人或其他人因事故受损,保险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不包括自动车辆本身、车载有偿货物、被保险人或车辆负责人保管或控制的货物的损失。赔偿金额受 1988 年《道路交通法》第 145(4)(b)条限制(目前为 120 万英镑),保险人的责任除第 4 条规定外不得排除或限制,且不影响其他人员对事故的责任。
2. 第 3 条 :若受伤方对事故或损失负有一定责任,可根据 1945 年《法律改革(共同过失)法》减少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若事故完全是由于车辆负责人在不适当的时候允许车辆自行行驶的疏忽造成的,保险人对该负责人不承担第 2 条规定的责任。
3. 第 4 条 :保险单可排除或限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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