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运与无人船舶的法规挑战与应对
1.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对无人船舶的适应性调整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众多公约要求在无人船舶的情况下需要重新审视和调整,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 冗余的船员健康与安全规则 :例如限制机舱噪音的规则,在无人船上没有实际意义;海上火灾通知和疏散设施的需求也可大幅降低;大量安全培训手册的配备需求同样减少。不过,如果无人船有救援海上遇险人员并搭载他们的义务,那么至少需要一些逃生设施。
- 海上维护和人工监控设施要求 :如恶劣天气下进入油轮船首的规则、航行中定期检查水密门的规则以及从驾驶台和其他位置操作船舶安全警报系统的规则。这些要求虽不一定完全取消,但需调整以实现自动执行。
- 详细的控制要求 :现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方案假定有一个实际的“驾驶台”和值班驾驶员,许多具体要求基于此。如关于驾驶台的转向装置、推进控制、螺旋桨螺距控制和水密舱控制的规则,以及语音通信规定。这些规定大多需修改以适应岸上控制,部分可能完全多余。
- 电子通信系统的详细要求 :现有规定假定船上有船员与岸上和其他船舶进行定期通信,包括雷达、船上无线电人员、甚高频设备、连续无线电值班等。大部分通信要素仍需保留,但需调整为通过船舶向岸上控制器传输和接收无线电信号。
- 对“船长”定义的澄清 :IMO公约中众多提及“船长”的条款需要澄清,可在相关引用中添加“或操作和驾驶船舶的人员”,但这无法解决那些预设船上有船员的条款。
- 船上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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