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与老挝的数据保护与网络安全法律概览
1. 台湾的数据保护与网络犯罪法律情况
1.1 数据主体同意与告知机制
在台湾,数据主体同意的概念与告知需求紧密相连。同意形式包括实际同意、明示同意或推定默示同意。公共和私人机构有义务告知数据主体有关数据收集、处理和使用的某些要点,具体如下:
- 告知数据主体政府或非政府机构的名称。
- 说明收集个人数据的目的。
- 告知所收集数据的类别。
- 告知数据使用的时间段、地域范围、接收方、使用方法以及数据主体的权利。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可免除告知义务,例如依法可豁免通知的情况,或者政府机构履行法定职责、非政府机构履行法定义务而必须收集个人数据时。告知权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人工智能中的潜在问题,但当前规定存在局限性,比如未明确如何通过人工智能向数据主体进行告知。
1.2 个人数据相关犯罪的刑事化
台湾将与个人数据相关的数据犯罪行为刑事化,计算机文件被归类为动产,未经所有者许可窃取、复制或下载计算机文件到计算机或其他介质上被视为犯罪行为,这标志着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开始融合。但目前对于支持个人数据和人工智能使用的网络、系统和基础设施的保护法律范围尚未明确。
2. 老挝的数据保护与网络安全法律情况
2.1 老挝概况与数字经济发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东南亚的一个内陆发展中国家,面积约23.5万平方公里,人口略超700万,与中国、越南、泰国、柬埔寨和缅甸接壤。老挝历史复杂,曾经历老挝君主统治、暹罗占领和法国殖民统治,1945年宣布独立,1975年成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之后进行了经济改革,并于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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