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相关方的义务解读
1. 非欧盟提供商指定授权代表的义务
非欧盟的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提供商,在将系统投放欧盟市场前,需通过书面授权指定一名欧盟境内的授权代表,且不论是否能识别进口商,这一义务都适用。这一规定旨在为运营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确保责任可追溯,因为在任何情况下,欧盟境内的相关人员都能向当局提供人工智能系统合规的必要信息。
2. 其他方被视为提供商的条件
根据相关提案,以下情况的分销商、进口商、用户或其他第三方将被视为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提供商,并承担与提供商相同的义务:
- 以自身名义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 :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将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除非合同对义务分配另有约定)。
- 修改高风险系统的预期用途 :对已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预期用途进行修改。
- 进行重大修改 :对已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进行重大修改。“重大修改”指的是系统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后,影响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或导致其预期用途发生改变的变更。
- 使非高风险系统变为高风险系统 :对已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非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进行修改,使其变为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
- 满足特定通用人工智能系统条件 :满足某些通用人工智能系统相关条件。
当出现上述(2) - (5)的情况时,最初将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提供商将不再被视为该提案下的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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