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欧国家区域一体化的愿景与法律现实
1. 引言
北欧合作与区域一体化的愿景在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是一个反复出现的话题。这五个国家在北欧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区域,它们有着共同的历史、文化和语言纽带,通常被称为北欧国家,而“斯堪的纳维亚”严格来说仅指丹麦、挪威和瑞典。
这五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在法律传统和制度安排上有重要的相似之处。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合作形式是在北欧理事会和北欧部长理事会的框架内进行的,这些机构是根据国际公法协议建立的,但国家行政部门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北欧国家加入欧盟(丹麦、芬兰和瑞典),以及通过《欧洲经济区协定》将内部市场扩大到另外两个非欧盟成员国(冰岛和挪威),改变了正式北欧合作的范围。
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北欧区域一体化的状况有起有伏。既有不可否认的成功案例,比如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北欧共同劳动力市场和护照联盟;也有明显的失败,比如2020 - 2021年新冠疫情危机期间边境的关闭。这些发展直接影响了个人的跨境流动权利,以及国家行政部门的工作。
从法律角度来看,本章主要探讨的问题是,在欧盟和欧洲经济区法律的影响下,北欧一体化与合作的愿景是如何发展并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同时,本章强调了国家公共行政部门在北欧合作中的特殊作用,包括法律安排,特别是旨在实现北欧国家间一体化的北欧公约。
比较法学研究通常将北欧国家的法律体系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家族”,与大陆法系传统相关。尽管各国法律体系并不完全相同,但它们都有一些基本特征,这使得将它们视为一个整体是合理的。这些法律体系以民主合法的成文国家立法形式的实证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而不是依赖法院的判例法。它们在解决法律问题时采取务实的方法,寻求实际解决方案,而不是像欧洲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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