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规则与实践指南
一、重要合规规则介绍
1.1 巴塞尔协议 II(Basel II)
巴塞尔协议 II 是 1988 年在瑞士巴塞尔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的更新版本。2004 年,十国集团(G10)的央行行长和银行监管机构负责人认可了该协议,正式名称为《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趋同》。G10 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 10 个成员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典、加拿大和日本)以及瑞士。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起草了巴塞尔协议 II 的文本。该框架为银行机构采用更具风险敏感性的最低资本要求制定了详细规则,通过制定银行评估资本充足性的原则,强化了这些风险敏感要求,以确保银行有足够资本来承担其所面临的风险。同时,它也致力于加强银行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完整性。
巴塞尔协议 II 围绕“三大支柱”构建:
- 第一支柱 :新资本框架修订了 1988 年协议的指导方针,使最低资本要求更紧密地与每家银行的实际经济损失风险相匹配。
- 第二支柱 :认识到对银行内部整体风险评估进行有效监管审查的必要性,以确保银行管理层做出合理判断,并为这些风险预留足够资本。
- 第三支柱 :利用市场纪律的力量,通过提高银行公开报告的透明度,激励审慎管理。它规定了银行必须进行的公开披露,以便更深入地了解其资本充足性。
在美国,巴塞尔协议 II 的采用和实施由四个联邦银行机构管理,目前仅建议最大的银行实施该协议。现有十家银行符合规模要求,另有十家银行选择采用巴塞尔协议 II 的高级方法,预计未来其他大型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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