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地位与合法法律地位的关联探讨
1. 正义与国家义务的争议
在探讨道德地位与法律地位的关联时,正义的实现与国家义务是一个关键问题。有人认为正义具有核心道德重要性,国家有义务清理不正义行为造成的混乱。然而,相关观点存在哲学上的距离,从正义的重要性到国家有义务解决不正义问题,这中间的论证并不充分。像Nussbaum、Cochrane和Garner等人,都未能确立国家有确保正义的义务,更不用说用刑法来实现这一义务了,他们的观点对确立温和关联并无帮助。
2. 温和积极法律道德主义的论证
不过,我们可以对简单且有说服力的强积极法律道德主义(SPLM)论证进行修改,以支持温和积极法律道德主义(MPLM),其论证如下:
1. 通过某种行为(φ)来应对不正义行为,是实施该行为的正当理由。
2. 我们可以通过将不正义行为犯罪化来应对它们。
3. 因此,一个行为的不正义性是将其犯罪化的正当理由(MPLM)。
这个论证的结论蕴含了温和关联的正确性。
3. 对强关联和温和关联的反驳
SPLM和MPLM论证中前提2的正确性无可争议,所以抵制强关联和温和关联的希望在于找出每个论证中第一个前提的缺陷。这里提出一个反对观点,立法是占据立法者职位所附带的一种代理行为,立法者作为立法者,可能缺乏他们原本会有的某些理由。
为了支持这一观点,我们需要一个关于滥用职权的理论。最好的理论认为,当且仅当一个人使用与职位相关的代理行为不是为了履行该职位持有者的角色义务时,才构成滥用职权。例如,政府官僚利用其地位收取回扣以授予公共合同,就是滥用职权。但这个理论存在一个问题,它意味着做有充分理由做的事情是错误的,比如官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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