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道德与伦理:社会秩序的多面视角
1. 自然法与传统法的争议
几个世纪以来,自然法的存在一直备受争议。许多人不相信自然法,主张传统法至上。著名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认为,人性无法推导出自然法,由此推导的自然法也不会对民法权力构成显著限制,社会秩序是国家权力的产物。
2. 传统法的内涵与形式
传统法是人类为自身创造的体系,通常在公共审议中产生,如长老会或国家立法机构的代表会议。它源于可强制执行的道德准则部分,因社会和文化而异。虽然历史经验表明,自然法是一些传统法的基础,如英国《大宪章》、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但日常判决并非基于自然法,而是基于事实及事实与法律条文的匹配。
传统法有两种形式:
- 宣告性 :重申自然法的规定,如禁止谋杀和盗窃。
- 确定性 :确定符合自然法的行为方式,如合同、税收、交通等法律。
传统法从自然法演变而来,有许多典型例子:
- 自然法则 :起源于罗马万民法。罗马人从构成罗马帝国的众多民族法律中发展出万民法,它是帝国内所有民族法律的共同要素。帝国崩溃后,由此产生的国家将万民法发展成现代欧洲法律体系。
- 英国普通法 :是几个世纪以来普通法院的不成文先例、判决、法规以及英国议会法案的结果,催生了现代英美法律。
3. 法律的目的
传统法和自然法的存在都是为了保护受其管辖群体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法律之所以必要,原因如下:
1. 无知者需要智者的指导和控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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