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道德地位与合法法律地位的关联

道德地位与合法法律地位的关联

1. 引言

2015年初,非人类权利项目代表两只黑猩猩赫拉克勒斯(Hercules)和利奥(Leo)向纽约州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这两只黑猩猩当时是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的研究对象。人身保护令是英美法律中的一项长期支柱,当囚犯或被拘留者申请时,要求州官员(在这种情况下是大学)证明拘留的合理性。法官贾菲(Jaffe)应申请下令举行听证会,石溪分校需证明对赫拉克勒斯和利奥的监禁合理,非人类权利项目则为黑猩猩辩护。尽管她最终确认了石溪分校监禁它们的权利,但此案意义重大。虽然贾菲法官尽力不承认黑猩猩的法律人格,但人身保护令普遍被认为仅适用于法律上的人,因此为赫拉克勒斯和利奥举行人身保护令听证会相当于将它们视为法律上的人。

这一案例,再加上各国宪法和法律最近的一些变化,表明人们对将动物赋予“非人类”或等同于“物”的法律地位这一有着数千年历史的传统越来越不满。

本文将探讨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基于实体拥有的“道德地位”为其赋予法律地位。“法律地位”指实体的法律人格程度(即使完全没有法律人格也是一种法律地位,即物的地位)。“法律人格”是一种可分级的属性,实体拥有这种属性的程度取决于法律赋予它的各种属性。其中最重要的三个属性,也是本文将重点关注的属性是:法律权利、不可拥有性和法律诉讼资格(即提起民事诉讼的能力),每一项本身也是可分级的。对于本文而言,实体的“道德地位”是指某些涉及该实体的行为构成对其侵害的程度。例如,如果对A说谎会侵害A,而对B说谎不会侵害B,那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A的道德地位程度高于B。本文以动物(指有感知能力的非人类动物)为测试案例,但这里关于动物的一切都可以推广到其他类型的实体。

为了简洁起见,将从三个方面缩小讨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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