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据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其他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 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数据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数据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 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