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侵权中的出版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1. 群体成员的单独诉讼情况
在某些涉及群体的情况下,群体成员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 群体规模极小或易于确定,以至于对该群体的描述必然适用于每个成员。
- 言辞虽表面指向一个群体,但在特定案件情形下实际上指向某个个体。例如在 Le Fanu v Malcomson 案中,被告发表文章称某些爱尔兰工厂的员工遭受雇主虐待,文章另一处提及沃特福德,而原告的工厂就在沃特福德,法院因此判定文章是针对原告的。
2. 出版的概念与要求
在诽谤法中,“出版”有两个不同含义:
- 作为侵权必要要素的出版,只有诽谤性陈述的出版者才可能承担诽谤责任。
- 《1996 年诽谤法》第 1 条规定的部分抗辩理由,仅适用于非陈述的作者、编辑或出版者。
普通法中的出版指将信息传达给至少一名除原告之外的人。即使接收者有保密义务,也不影响该传达构成出版。出版情况会影响可获赔偿的损害金额,某些情况下还可能适用有条件或绝对特权的抗辩。出版行为表现为接收信息(或浏览网站)。
被告必须有出版陈述的意图,若一人撰写记录陈述,另一人在其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出版,后者是出版者,前者不是。但如果出版是前者行为的可预见后果,则两者都可能承担责任,存在共同设计时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在报纸情境中,所有者、编辑和记者对记者撰写并发表在报纸上的材料承担连带责任。
重新出版他人已出版的内容是一个独立的出版行为,会引发独立的诉因,这就是“重复规则”。网络世界中的转发推文、点赞使内容被新关注者看到以及在讨论论坛引用材料等都是重新出版的典型例子。重复出版者可能构成新的侵权,需满足侵权的所有要素,且原始出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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