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与道德权利解析
1. 超链接的版权问题
超链接是否属于原创作品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Shetland Times v Wills案中,曾判定超链接可以是原创作品,但这是基于旧的原创性标准(技能、劳动和判断),且不要求具备创造性。在该案中,Hamilton勋爵认为新闻标题受保护,超链接也应如此。如今,部分新闻标题作为原创文学作品受到保护已明确,但许多超链接与标题有很大不同。超链接的大部分内容与特定网页存储文件夹的根目录相关,其本身创造性不足。因此,保护超链接更合适的方式或许不是将其本身作为独立作品,而是将其作为数据库,保护各种目录的结构和排列。不过,如果超链接中包含新闻标题,该标题短语可能会受到保护。
2. 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数据库有两种不同类型的保护:一是对数据结构和排列的版权保护;二是特殊的数据库权利,用于保护创建数据库的投资。
- 数据库版权 :数据库被定义为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这些材料以系统或有条理的方式排列,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大多数网站会系统地存储大量数据,大型网站常使用内容管理系统或其他应用程序将网站内容整理成数据库。数据库不仅可以包含文本或数字,还可以包括声音、图像等其他数据。然而,由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的数据库可能无法满足版权所需的原创性要求,简单组织的数据库(如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客户联系信息列表)通常也不符合条件,因为其内容和排列都不能被视为网站所有者的智力创作。
- 数据库权利
- 权利范围 :只要在获取、验证或呈现数据库内容方面有大量投资,数据库就受数据库权利保护(无论其是否符合作为文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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