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案:市场监管、执法与投诉机制解析
1. 形式违规处理
国家市场监管机构在发现以下情况时,应要求人工智能系统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特定纠正措施,以解决系统违规问题:
1. CE 合规标志未正确粘贴(如未清晰、持久、明显粘贴)或根本未粘贴;
2. 欧盟合规声明未制定或未正确制定;
3. 参与合规评估程序的公告机构识别号未粘贴;
4. 技术文档不可用;
5. 未在欧盟数据库中进行注册。
若违规情况持续存在,即供应商未能采取足够的纠正措施解决问题,相关成员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限制或禁止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上市,或确保其立即召回或撤回,并立即向人工智能委员会通报违规情况及所采取的措施。
2. 欧盟层面的执法规则
2.1 委员会干预条件
欧洲议会相关委员会提议引入新章节,规定委员会干预执行人工智能法案的条件。基于数字服务法案模式的这一拟议执行机制,在出现“广泛”侵权(涉及三个或更多成员国),包括对影响至少三个成员国的侵权行为不作为的情况下,委员会将拥有市场监管机构的权力。具体而言,委员会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干预并启动程序:
1. 委员会或委员会有充分理由认为人工智能系统以构成广泛侵权或具有欧盟层面广泛侵权的方式违反人工智能法案,或者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影响或可能影响欧盟内至少 4500 万公民;
2. 人工智能系统被怀疑在两个或更多成员国违反人工智能法案的任何规定,且相关成员国的国家监管机构未采取任何行动(即“被动”监管机构)。
2.2 委员会的调查和执法权力
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需考虑相关运营商的程序权利,并可使用任何信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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