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提案及后续妥协方案解析
1. 授权法案相关情况
欧盟委员会有权在适当情况下通过实施法案(确保拟议的人工智能法案统一适用)和授权法案(一种快速立法程序),以更新或补充拟议人工智能法案的各个方面,如附件一至附件七的列表,从而跟上新兴技术和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例如,委员会可以更新人工智能系统的定义,并将新系统指定为高风险系统,前提是这些系统打算用于拟议人工智能法案附件三所列的任何领域,且造成的危害风险与或大于已列出的系统。
1.1 授权范围
授权权力在拟议人工智能法案的第 4 条、第 7(1) 条、第 11(3) 条、第 43(5) 和 (6) 条以及第 48(5) 条中有提及。具体如下:
- 第 4 条 :委员会有权根据第 73 条通过授权法案,修订附件一中列出的技术和方法清单,以根据与其中列出的技术和方法相似的特征,使该清单适应市场和技术发展。
- 第 7(1) 条 :委员会有权根据第 73 条通过授权法案,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通过添加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来更新附件三的列表:一是人工智能系统打算用于附件三第 1 至 8 点所列的任何领域;二是人工智能系统对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风险,或对基本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其严重程度和发生概率与或大于附件三中已提及的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造成的危害或不利影响风险。
- 第 11(3) 条 :委员会有权根据第 73 条在必要时修订附件四,以确保根据技术进步,技术文件提供评估系统是否符合本章规定要求的所有必要信息。
- 第 43(5) 和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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