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可及性:先例原则与不同法律传统下的司法实践
1. 先例原则与刑事判决公布
在现代社会,判决公布具有重要意义,它既能保障被告的基本权利,又能为后续判决提供范例,以实现司法的一致性。这一功能是每个合理法律体系所固有的,但实现方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管辖区的制度结构,普通法和大陆法在此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其中,“遵循先例”原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它被视为普通法最具代表性的特征,与大陆法传统形成鲜明对比。在大陆法中,独特的上诉制度和大量的判决促使对判决公布进行权威控制。
2. 普通法传统中的遵循先例原则
2.1 遵循先例原则的内涵
遵循先例原则在判例价值方面具有特定作用。它并非简单地要求类似案件作类似裁决(这是西方世界普遍的正义基本原则),而是要求法院即使认为先例错误或不公正,也有义务遵循。这一原则基于“权威”的理念,即承认规范或先前判决的权威性意味着无论法院对当前案件的真实看法如何,都有责任尊重它。这种基于权威的法律推理具有回溯性,因为先例是过去做出的,可能无法反映当前情况,还要求法官偏离对当前案件的最佳判断,遵循过去他人(法官或规则制定者)的判断。因此,判决的权威性独立于其合理性和正确性,这对普通法法官构成了约束。
2.2 遵循先例原则的作用层次
遵循先例原则具有垂直和水平两个层面的作用。在水平层面,判决的约束力适用于同一法院和同一级别的法官;在垂直层面,它向下扩展到法院系统的层级结构,这使得“权威独立于正确性”的理念变得可以接受。
2.3 司法机构结构的影响
普通法国家的司法机构结构对遵循先例原则的理解至关重要。上级法院有权选择审查的案件,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