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中的可预测性与定量预测
1. 定量司法预测的概念缺陷
定量司法预测的理念存在概念性缺陷。诸多因素综合起来,可能会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毁灭性影响。在经历最初的“向下标准化”阶段(纳入大量一审判决)后,用于训练模型的判例法会逐渐稳定,变得越来越固定。这种一致性会提高预测的准确率,但也会使推翻原判以及推动判例法现代化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现代化是最高法院的核心职能,而法律的发展通常始于基层司法活动,律师在为客户代理案件时,会促使法院对法律因素的解释发生改变,从而推动法律的现代化。然而,如果律师过度依赖日益精确的预测服务,就会不再努力提出新颖甚至具有革命性的法律解释,使法律解释这一人类任务失去人性。
2. 刑事司法中的可预测性问题
在刑事司法领域,可预测性至关重要。刑法涉及的利益层面极高,包括国家的刑罚权、受害者对损害评估的诉求以及被告对生命、自由和公平审判权的期望。而且,刑事审判需要深入调查被告的心理(犯罪意图)和精神状况(精神错乱),这使得需要考虑的变量越来越复杂。那么,可预测性是否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或者在欧洲大陆传统中,是否是合法性原则的核心要素呢?这些合理的问题将我们的讨论引向了核心。
3. 预测与可预测性的概念区分
在探讨定量法律预测如何应对刑事诉讼中的可预测性概念之前,有必要回顾一下语言上的差异。“可预测性”(predictability)在大多数新拉丁语系语言和德语中有多个对应词汇,其中可能不太押韵的词汇更为合适。在刑法中,“可预测性”的含义更接近于法律确定性,用“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来表达可能更恰当。以意大利语为例,“预测”翻译为“predire”,而“可预见性”对应“pre - vedere”,前者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