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许可与技术研发协议的竞争法规解读
1. 软件许可协议中的排除限制
在技术转让协议里,部分条款无法享受《技术转让协议条例》规定的集体豁免,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 要求被许可方授予独占许可或转让改进成果:被许可方无需向许可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授予独占许可或转让对许可技术的改进成果或新应用。
- 要求一方不得质疑另一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若技术转让协议包含独占许可,当被许可方质疑许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时,许可方有权终止协议。
- 限制被许可方开发自身技术或进行研发的能力(适用于非竞争企业):仅在防止许可技术诀窍向第三方披露“不可或缺”时,此类限制才被允许。
2. 软件许可与相关法规的适用
《技术转让协议条例》虽涵盖受版权保护的软件许可,但并非所有软件相关协议都能享受集体豁免。若协议仅用于软件版权产品的复制和分销,更类似于分销协议,不适用该条例,而类比适用《纵向协议条例》及其指南。
软件许可如今被视为与其他知识产权许可类似,只要符合《技术转让协议条例》规定的条件,就能适用该条例。《纵向协议条例》适用于处于生产或分销链不同层级企业间的协议,其集体豁免范围包括知识产权许可条款,但前提是这些条款并非协议主要目的,且与买方或其客户对商品或服务的使用、销售或转售直接相关。
关于软件副本销售何时符合该条例豁免条件,《纵向限制指南》给出了指导:
- 软件硬拷贝转售且转售商未获得软件任何权利许可,仅有权转售硬拷贝的协议,应视为商品转售供应协议。在此分销形式下,软件许可仅发生在版权所有者和用户之间,可能采用“收缩包装”许可形式。
- 包含受版权保护软件的硬件购买者,可能受版权持有者约束,不得侵犯版权,不得复制转售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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