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与专业化协议法规解读
在商业合作中,研发协议和专业化协议是常见的合作形式,而相关法规对于这些协议的规范和豁免有着明确的规定。了解这些规定对于企业在合作中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至关重要。
研发协议中的核心限制与豁免情况
2010 年研发协议法规对核心限制做出了一系列改变。它将 2000 年研发协议法规中的两项核心限制移至新的“排除限制”类别,新增了“排除限制”类别,还为部分核心限制引入了例外情况。
核心限制条款的存在会使研发协议整体无法享受集体豁免。这些条款被认为具有较强的反竞争性,因为它们并非实现研发协议积极效果所必需的。以下是具体的核心限制情况:
- 研发限制 :限制一方独立或与第三方合作开展研发的自由,包括在与研发无关的领域,或在联合研发或付费研发完成后,在相关领域或关联领域进行研发。
- 产量或销售限制 :一般限制产量或销售是不允许的,但在一些情况下是被允许的,例如在联合开发成果包括联合生产合同产品时设定生产目标;在联合开发成果包括联合分销合同产品或联合许可技术时设定销售目标;存在构成开发内容专业化的实践;对各方在联合开发成果期间制造、销售、转让或许可与合同产品或技术竞争的产品、技术或流程的自由进行限制。
- 价格限制 :向第三方销售合同产品或许可合同技术时固定价格通常是不允许的,但在以下情况除外:向直接被许可人收取固定价格或许可费;联合开发成果包括联合分销合同产品或联合许可合同技术;“联合”指研发协议下的活动由联合团队、组织或企业进行,或共同委托给第三方。价格限制通常被视为反竞争行为,应尽量避免,除非符合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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