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医疗无效性与临终关怀问题探讨
谁来决定医疗无效性?
在各类医疗无效性情况中,决策主体的问题凸显。理想状况遵循共同决策原则,这在患者权利法中也有体现。依据患者权利法第 7 条,医生有义务向患者告知病情及治疗的相关方面。当下,医生会向患者(或其法定代表)说明病情,并建议特定治疗方案或不进行治疗,双方共同选择彼此都能支持的选项。
当医生和患者在是否开始或继续治疗上存在分歧时,医生有责任解释医学依据并尝试说服患者。若分歧依旧存在,则需有人做出决定,这要区分是患者还是医生在临终阶段拒绝治疗。患者权利法第 8 条规定,患者有绝对权利拒绝治疗,医生必须尊重患者不接受治疗的意愿,即便这会加速患者死亡。
若医生拒绝实施(无效)治疗,从医学标准来看,医生通常被认为是决定治疗是否无效的合适主体。对于生理无效性治疗,医生无义务进行,即便患者要求,医生也有权且有义务拒绝,并需向患者说明拒绝原因。若患者仍坚持,可另选医生,但通常其他医生也会拒绝无效治疗。
其他类型的无效性治疗会引发更多法律问题,因其涉及更主观的价值判断,此时应由医生和患者共同决策。若出现分歧,多数比利时法律学说认为,在定量或定性无效性治疗情况下,医生不应被强制提供其认为无效的治疗。在比利时唯一公开的关于无效性治疗的司法判决中,法院判定医生有权不对处于皮克病晚期、脱水、年老且沉默寡言并有呼吸问题的患者进行复苏,因为复苏只会让患者处于植物人状态,医生的决定人道且正确。
医疗委员会建议,当从医学角度看患者无合理改善希望且延长生命的治疗无法增加患者舒适度时,医生应停止或不进行治疗。生物伦理联邦咨询委员会也指出,医生不应被强制开始或继续无用或无效的治疗,医生的唯一职责是安排其他医生继续提供护理。不过,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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